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如何認定

2021-12-28 07:20:08 字數 2706 閱讀 8489

1樓:妖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身份,又稱股東資格,是投資人或股份繼受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我國公司法對股東身份的確立規定了一定的程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然而,現實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股份轉讓存在大量不規範操作,給司法實踐中股東身份的認定帶來一定困難。

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籤章,但是沒有實際出資;或沒有在工商登記中記載;或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等要件中的記載內容不一致等等。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

在不規範形態中到底誰能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記載內容不一致時,何者具有優先的效力而作為認定股東身份的依據?等等。

這些問題的解決,均在於如何認定股東的身份。一、出資存在瑕疵與股東身份認定之間的關係出資是取得股東身份的一種方式。從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上看,股東的出資存在瑕疵時,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有:

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經評估不實和虛假的股東應對公司承擔差額補交責任;對虛假出資的股東,工商部門可給予罰款、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等等。但是,我國現行立法並未規定股東出資瑕疵是否定其股東身份的法定理由。因此,出資瑕疵並不必然導致股東身份的否定。

二、公司章程與工商登記對於股東身份認定的作用(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記載股東的名稱或姓名,這是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在公司設立時應將章程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核准。並且,在發生股權轉讓而改變股東名稱時,也需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其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對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身份的認定具有決定意義。

特別是在股東之間就股東身份及其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公司章程在諸形式要件中具有優先的效力。(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對於股東身份認定有何意義?由於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證權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東與第三人的關係時,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優先的效力。

登記的股東可以以工商登記作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另一方面,第三人基於工商登記的公信力,有權要求登記的股東依登記內容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三、股東名冊與出資證明書對於股東身份認定的作用(一)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公司所置備的反映股東現狀的有關賬薄。

理論界普遍認為,股東名冊並不具有設權效力。因為股東名冊不具有確定力,對股東名冊可以進行主動修正和申請修正。從我國的規定和實踐來看,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名冊是在公司成立後備置,且我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其效力和功能。

同時,股東名冊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權證明形式,易出現不規範的隨意行為,實踐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設股東名冊,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所以,股東名冊應視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形式準據,其對於股東身份認定的意義,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東可以以股東名冊的登記對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東會、分配利潤等事務中依股東名冊的記載確認公司股東身份;但其對外不具有對抗性。

在當前審判實踐中,股東名冊只是對於確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但對於確定股東身份的取得無直接的準據價值。(二)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由公司出具的確認股東已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足額繳納的書面憑證。從出資證明書的特點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後簽發給出資股東的;公司成立後不待其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即具備了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而如果公司怠於簽發,股東也應有提出請求的權利。

同時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轉讓後,更改出資證明書的程式要件,這樣在實踐中存在著實際股東身份和出資證明書記載的不一致。因此,出資證明書不是物權性憑證。並不能直接證明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成員關係,投資人並不能僅以出資證明書向公司主張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

因此,出資證明書在股東身份認定中沒有決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甚至小於股東名冊。四、隱名投資情形下的股東身份認定隱名投資是指由一方投資人實際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另一人的情形。隱名投資是股東身份認定的特殊形態,並不與前述一般認定原則相一致。

從實際投資者與名義投資者雙方內部關係的角度,可分為兩種基本的表現型別:(一)冒名投資冒名投資,即以虛構一假設人的名義進行投資並登記或未經他人同意盜用其名義出資並登記的情形。對於以假設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的情形,為了防止股東缺位導致股東的權利義務無人承受,維護公司團體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應當認定實際的出資人為股東。

對於盜用他人名義出資並登記的情形,從公司章程看,被盜名人未對章程進行簽署,章程對其不具有認定效力;從公司登記材料看,登記材料只是具有形式推定力,如果與實際不符,當然應以實際為準。實際投資者盜用其名義並未得到其同意,且被盜名人不行使股東權利,因此對公司及對第三人也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借名投資借名投資,即實際投資人與另一人商定借用其名義進行投資,另一人作為名義股東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材料中,具有股東的形式特徵。

借名投資在公司法上至少涉及下列問題:1、在與公司的關係中,誰應享有股東權利及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2、在與第三人的關係中,誰應視為公司股東及假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

由於工商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力與公信力,在涉及實際投資人、名義投資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中,實際投資人和名義投資均人不得以登記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因與名義投資人債權債務關係而扣押其名下的股權時,實際投資人不得以自己應為實際股東進行對抗;在出資不實時,名義投資人也不得以自己並非實際股東為由進行對抗。同時,善意第三人還有權要求實際投資人承擔股東責任,實際投資人不得以與登記不符為由進行對抗。

2樓:北京姜德福律師

****的股東在進行工商註冊登記是都體現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另外一般公司也會給股東出具出資證明,通過以上資訊都可以確定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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