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複查定義,什麼是刑事申訴複查

2025-06-20 20:15:15 字數 1342 閱讀 4053

什麼是刑事申訴複查

1樓:清湯芥麥面

刑事申訴複查規定是: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擬定提綱進行補充調查,則帶茄辦理完畢製作刑事申訴複查終結報告。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件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孫察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行褲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是什麼

2樓:羅仰俠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該《規定》分總則、管轄、受理、立案、複查、其他茄鄭規定、附則7章70條,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歲納掘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釋出的《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予以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釋出的有關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一、刑事案件申訴複查程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已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複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並製作閱卷筆錄。

第二十七條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鑑定意見,認為需要複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第二十九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二、由分、州、市以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乎核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

四)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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