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反訴什麼時候提出,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麼階段提出

2021-03-19 18:18:51 字數 5924 閱讀 4295

1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一般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以原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

2樓:逍遙海風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

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麼階段提出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之前。

一,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訴訟請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後,法院辯論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款,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的增加是:

在證明書期滿前。

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於同一法律,對於同一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當然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八十二條規定:「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證據的期限,證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訴訟期滿前提出反請求的請求。有時在法庭上作出反訴,法官也被承認。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於反訴,我國學者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就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被告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權利請求」。「本訴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在本訴的基礎上產生的訴訟。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但與本訴不同,在已經提出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原訴(或稱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絡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併原訴的目的,這種反守為攻的訴訟稱之為反訴」。

4樓:縱橫豎屏

反訴只能是被告在第一審程式開始後,在對案件裁判之前提出!

反訴  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拓展資料:

一、反訴的概念

反訴是指在第一審程式中,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判之前,被告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新《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在公開審理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合併審理。法律規定反訴制度,是對被告的一種特殊的保護,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促進本訴的審理,使本訴於反訴同時解決,簡化訴訟程式,提高人民法院辦案質量與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對兩個相關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維**律尊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反訴的條件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為有效反訴;反之則為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麼辦?

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採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一、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

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式。

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6樓:風塵世射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

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反訴要分在刑訴的自訴案件中(而且必須是非公訴**訴案件)還是在民訴中。

自訴案件中,反訴是要在判決宣告前。

民訴案件中,反訴要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

8樓:濟南律師常相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新法優於舊法,提出反訴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同時,又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期限由法官根據情況自由裁量,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所以,好多案子,即使是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認可。

9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0樓:原野茫茫

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可以在答辯期間、舉證期間至**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提出的時間是什麼?

11樓:天文吉吉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反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樓:単聲噵鎝瞹眛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時間提出,在我國民訴法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最好是在答辯的過程中提出,最遲也要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在反訴提出的時候,庭審辯論還沒有結束,原告還是有反駁的機會,並且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了反訴,那麼就要重新進行訴訟程式,就會拖延本訴的審理。

但是在庭審辯論結束後也不是不能提出反訴。因為在經過起訴、答辯後,特別是庭審辯論以後,會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也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是比較多的。

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進行反訴的,不適合反訴的案件有:

1、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

2、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3、某些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

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

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

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及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訴訟系屬中 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 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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