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有那些,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2022-12-01 13:15:11 字數 5236 閱讀 4775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案件都是自訴案件,沒有公訴案件。

刑事訴訟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案件的自訴案件包括: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1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都是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此所有民事案件都是「自訴」

3樓:貝克街的小隊長

刑法才分公訴和自訴,按理說民訴都是自訴,不告不理

4樓:來自鬱孤臺寬巨集大量的玉蝶梅

你可以去檢視一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自訴案件的特點?

5樓:法幫網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2年。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6樓:劉永順律師

如果盜竊人已年滿16週歲,盜竊他人價值3000餘元的物品,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應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追繳贓物,公安機關不予追究是錯誤的。當然,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將贓物追回,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的規定,可以在公訴機關追究犯罪的同時,由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予以賠償損失。

7樓:摯愛慧瑩

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

8樓:那年夏天

適用的部門法不同。訴訟時效不同。調整的範圍不同。

9樓:李浩律師

回答「訴訟」一詞,在外國有多種詞語表達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義是發展和向前推進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

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指向執法機關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評判曲直是非。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

行政訴訟即為俗稱「民告官」的訴訟,適用大量民事訴訟的法律。民事訴訟裡,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當局控告疑犯。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於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辯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

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更多7條

訴訟有幾種,包括哪些範圍

10樓:小飛哥lq攉

根據案件性質和所依據的法律,訴訟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經濟訴訟、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主要是因為發生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該受到懲罰的犯罪行為,從而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適用刑法定罪量刑的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訴。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2.刑事自訴。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及輕微的不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受到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予以經濟賠償。

民事訴訟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活動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訴訟包括以下三類:

1. 由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民事實體法律規範調整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糾紛發生的民事訴訟。如由於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糾紛,由於財產繼承所產生的糾紛,由於婚姻家庭中的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等所產生的糾紛,由於公民的人身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所產生的糾紛等等。

2.由經濟法、勞動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勞動關係所引起的民事訴訟。

3.法律規定適用 《民事訴訟法》予以解決的其他案件,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經濟訴訟從嚴格意義上說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但有其自己的特點,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設立經濟審判庭,專門審理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並且適用《民事訴訟法》經濟訴訟主要有以下三類:

1.經濟合同訴訟。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因經濟合同所產生的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訴訟。即經濟組織在生產、流通領域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

3.其他經濟糾紛訴訟.如承包經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糾紛、****糾紛等。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法起訴,人民法院適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理和裁決的活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主要有九類: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生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的其他行政案件。

訴訟分為哪幾種

11樓:浪冰罪

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的性質及其所依據的法律,訴訟可分為四種,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經濟訴訟、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是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等,適用刑事法律,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和處刑問題。

民事訴訟,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各種民事權益,因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而產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適用民事法律,對當事人爭執的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全過程。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經濟訴訟,實質屬於民事訴訟。但由於經濟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設立經濟審判庭,專門受理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適用民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審理經濟案件的全過程。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依法起訴,人民法院適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訴訟起訴型別: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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