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律的形成過程是怎麼樣的,羅馬法的發展過程

2021-06-01 05:14:44 字數 5740 閱讀 1328

1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羅馬的歷史一般分為三個時期,即王政時代、共和時代和帝制時代。隨著古羅馬歷史的變遷,古羅馬法律思想也經歷了形成、發展、興盛、衰落幾個階段。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一種理性的羅馬法給予後人的並不僅僅是一些可資參考和憑弔殘章段句,...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其形成、發展及影響都是與羅馬法學...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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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律的形成過程是怎麼樣的?

4樓:白柏亢泰清

古代羅馬的歷史一般分為三個時期,即王政時代、共和時代和帝制時代。隨著古羅馬歷史的變遷,古羅馬法律思想也經歷了形成、發展、興盛、衰落幾個階段。

羅馬法的發展過程

5樓:黨桂枝端鶯

1.習慣法(公元前6世紀末——公元前5世紀中葉)2.《十二銅表法》(公元前5世紀中葉頒佈【bc449年】)3.

公民法(公元前509——公元前3世紀中葉)4.萬民法(公元前3世紀——公元3世紀)

5.《查士丁尼法典》(公元6世紀編篡完成)

古代羅馬法律。

6樓:風の傳說

1、含義:

7樓:匿名使用者

1、羅馬共和國前期《十二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於使用習慣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2、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了一個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市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3、共和國後期——萬民法,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

4、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執政期間,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佔廷帝國的第一部法典,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紀開始被人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將市民法和萬民法統一起來。

8樓:匿名使用者

roman law 羅馬法

我不知道證明歷史老師會要你們總結這個,在法學領域不可不提及東東,對現代法律影響深遠,具體內容很多,就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可以與羅馬帝國的崛起聯絡起來進行總結,因為沒有羅馬法就沒有當時的羅馬第一帝國,除此之外,還有其後對整個歐洲的法律體系、社會制度都由深遠的影響。

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特別是西方的法律。

9樓:勞動法行家

由於東西方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的不同,進入階級社會的時間不同,法律在起源與發展道路上也有很多差異。

中國古代法起源於部族之間的征伐。根據我國法制史研究證明,我國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

禹刑、湯刑、呂刑等。當時所謂的刑比現在的刑,含義更狹窄,專指肉刑、死刑,是殺害人生命肢解人肢體的一種暴力手段。

古希臘、羅馬法則起源於氏族中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古代希臘的雅典是氏族內部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並且隨著平民鬥爭的勝利,加速了氏族組織的崩潰和希臘國家的產生。與國家產生的這種形式相適應,法產生的第一種形式就是梭倫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廢除貴族所享有的特權,以財產的多寡劃分公民的等級以及與之相應的權利義務。

而在羅馬,則是氏族外平民反對羅馬氏族貴族,爭取權利平等的鬥爭加速了羅馬氏族組織的崩潰和羅馬國家的產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的公佈,確認了平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古希臘人和羅馬人所要解決的問題與我們祖先不同,他們所解決的不是氏族、種族之間你死我活的征戰,而是社會集團之間利益的調整和重要分配。這樣,它們就有可能找到某種中間道路,以妥協方式解決一些基本的社會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條款,和平共處。

古希臘羅馬法律,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是不同社會集團共同遵奉的準則,具有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威。就其民事功能而言,法是私人事務必不可少的參與者和仲裁者,與市民社會有著最密切的關係。這種起源上的差異,造成了法觀念上的差異,也造成了中西方法律發展上的差異。

10樓:我為術狂

西方的法律起源。起源於氏族中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古代希臘的雅典是氏族內部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並且隨著平民鬥爭的勝利,加速了氏族組織的崩潰和希臘國家的產生。

與國家產生的這種形式相適應,法產生的第一種形式就是梭倫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廢除貴族所享有的特權,以財產的多寡劃分公民的等級以及與之相應的權利義務。而在羅馬,則是氏族外平民反對羅馬氏族貴族,爭取權利平等的鬥爭加速了羅馬氏族組織的崩潰和羅馬國家的產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的公佈,確認了平民的權利義務。

關於中國法律起源具體途徑(方式)的幾種說法:1、刑起於兵說。《周易· 師卦》中說「師出以律」。

2、刑源於天說。 《尚書·皋陶謨》:「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

」3、刑源於苗民說。 《尚書·呂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刑以定分止爭說。 《管子·七臣七主》: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5、刑源於性惡說。

古羅馬的法律

1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

羅馬最古老的立法文獻——公元前5世紀中葉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羅馬國家最高政權機關,享有軍事、外交、財政以及監督等方面的權利。立法方面,除對各種會議通過的法律有批准權外,不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可宣告為無效,遇有緊急情況能停止法律的適用等。

進入帝國時期,法學界空前活躍,諸家爭鳴,形成了普羅庫路士和沙比努士兩大學派。

帝國後期,由於君主制公開確立,立法權被視為皇帝個人的神聖權利,皇帝敕令在法律體系中佔據統治地位,其形式較多,大致分為敕諭(對全國發布的命令)、敕裁(對非常訴訟及主要上訴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對官吏或個人提出的法律疑難問題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對官吏下達的訓令)四種。

第一部官方的羅馬皇帝敕令彙編――狄奧多西二世統治時頒佈的(狄奧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和死後不久,當時先後編出《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又稱《法學總論》)《學說彙纂》和《新律》等四部彙編,中世紀時期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其中有理論性的法學專著、學說,又有許多法律、決議、法令、卷帙浩繁,內容豐富,是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奴隸制成文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羅馬法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首創。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後者主要指財產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規範。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書面形式發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成文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主要包括各種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廣義除包括上述幾種外,還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習慣法,內容包括過去的一些傳統的風俗習慣和通行的慣例。

(三) 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專指羅馬固有的、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羅馬公民以外的外來人和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不受其保護。

萬民法是市民法的對稱,指適用於外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羅馬人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羅馬法學家承襲希臘思想家關於自然法的思想,並進一步加以系統化而提出來的。

羅馬法歷來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爭論,蓋尤斯認為萬民法即變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學階梯》裡分為市民法與自然法。烏爾比安採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編纂的《法學階梯》採納了烏爾比安的見解。

(四) 市民法和長官法(裁判官法)

長官法又稱官吏法、**官法,專指由羅馬國家高階官吏釋出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頒佈的告示數量最多,是長官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與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過羅馬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審判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

(這裡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羅馬,相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時,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第二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權保護為編制順序,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訴訟法)

一、 人法制度

a.權利主體: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權=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市》家。)

在古代羅馬,自然人的含義有二:一是指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在法律上奴隸被視為物件,不是權利主體。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權利能力,必須具有人格。所謂人格就是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它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等三種身份權構成,總稱人格權。其中以自由權為最高,市民權次之,家族權再次之。

羅馬人根據不同的社會地位,自由權有很大差別,享有自由身份的人為自由人,沒有自由身份的為奴隸,介於兩者之間,自由權受到一定限制的稱為準奴隸。市民權是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根據是否享有市民權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為羅馬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

家族權是指家族團體中的一員在家族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

按照羅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長(家父)對外能代表一家獨立行使各種權利,故又稱「自權人」。

其他出於家父權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稱為「他權人」。

只有同時具有這三種身份權,才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力能力,才是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則,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喪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

2、法人:

無完整法人制度,也沒有法人的概念和術語。

羅馬的團體分為兩種:社團、財團。

b. 婚姻家庭制度: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權、繼承、債法三部分組成。

a.物權:在羅馬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權(信託、典質、抵押)。

b.繼承:

c.債法:

債發生的原因:在古典時代,發生債的原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當事人簽訂契約而發生債的關係,另一類是由於不法行為(叫做私犯)而發生債的關係。

羅馬法學家把契約分為四大類,即要物、口頭、文書和合意契約。

三訴訟法制度:

羅馬法學家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同時也將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

私訴方面,採用

1、法定訴訟-----〔共和國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訴訟形式

2、程式訴訟-----〔帝國初期〕比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義的色彩,又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僅限於羅馬公民,也審理外國人的違法案件。其審理仍分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別訴訟-----〔帝國後期〕唯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第三節 羅馬法的影響:p60(作為論述考過)

a.羅馬法適應羅馬奴隸制社會相當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全面維護了奴隸社會的私有制,鞏固了羅馬經濟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關係廣泛的發展;它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保證國家機關實現權力。

b.羅馬私法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自己的特點。它主要憑藉法學家的研究、著述和羅馬長官的司法活動來對各種財產關係進行調整。

c.羅馬法的影響超出了歐洲,遍及亞、非、南北美各國,形成具有世界影響的羅馬日耳曼體系。如德、法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的實際,先後制定了民法典。

英國普通法中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託規則均**於羅馬法。

d.綜上所述,羅馬法在歷史上的作用、影響不僅在於它曾服務於羅馬奴隸制社會,而且通過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促進新的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推動資本主義社會商品和貨幣關係的發展,為後世調整和保障商品生產以及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關係提供了借鑑的現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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