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法上的物,商標是民法上的物嗎?

2021-06-01 00:01:29 字數 3446 閱讀 2958

1樓:逍遙

民法上的物抄,是指自然人身體襲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並且能夠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質實體。

物是民事法律關係最主要、最普遍的客體,涉及一切財產關係,具有以下特性:

(一)存在於人的身體之外;

(二)佔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一定形體;

(三)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

(四)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2樓:渙渙

民法上的物,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

民法上的物具有三個特徵1客觀存在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3具有效用d

3樓:陳金華

民法上的物是指與人體相分離的;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的物品。

4樓:匿名使用者

c.商標來

民法上的物具有三個特徵源1客觀存在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3具有效用a天上的星星 大自然自有的,法律不於調整,b金牙 不具備特徵

d池塘中的魚 如果是誰承包的魚塘就另說,大自然中的魚和天上的星星差不多

商標是民法上的物嗎?

5樓:李紀剛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

所以商標不屬於民法上的物。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須存在於人體之外;須為人力所控制;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須為有體物。

權利不屬於物權法的物的範疇。

6樓:夏道萌

民法上的物,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

民法上的物具有三個特徵1客觀存在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3具有效用

d希望採納

民法上物的分類

7樓:13862590347林

民法學者、專家們對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個系統的、有層次的分類。粗糙的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層,以客觀實在性為標準,分「實在物」和「虛在物」。具有的,為實在物;不具有的,為虛在物. (廢棄「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劃分。)

第二層,「實在物」下,以權利的取得和變更是否需要登記為標準(摒棄傳統的以能否移動為標準),分「動產」和「不動產」;「虛在物」下,分「知識產」(即常說的智慧財產權之客體)、「網路產」(比如網路財產,ip地址,**號等)、收益產(比如常說的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體現的利益)。

這樣分類至少有幾個好處:

一、避開電、熱、水、氣等「能」到底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的疑惑。

二、承認智力成果仍然是「物」之一種。這樣,智慧財產權法可以歸入物權法中。

三、及時適應現實需要,將與網路有關的「網財」吸收進民法理論中,使民法理論切實能適應現實、指導現實。

四、既然物權法草案已將諸如收費權之類的寫進去,我們憑什麼不承認其客體作為「物」之一種?

附:物的分類——周枏先生《羅馬法原論》三編一章二節(供參考)

一、非財產物或不可有物與財產物或可有物

二、有體物與無體物

三、要式移轉物與略式移轉物

四、動產與不動產

五、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六、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七、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八、可分物與不可物

九、單一物、合成物與聚合物

十、主物與從物

十一、原物與孳息

十二、費用與損害

十三、有主物與無主物

十四、現在物與未來物

專利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8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智慧財產權是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不是物權法上的物,但是智慧財產權屬於民法領域,若是民法上的物包含了無形物的話則專利可以說是民法上的物

9樓:李繼剛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

所以商標不屬於民法上的物。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須存在於人體之外;須為人力所控制;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須為有體物。

權利不屬於物權法的物的範疇。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專利技術是智慧財產權,不是有形物,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權法》調整的是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物權,不調整智慧財產權。

專利屬於智力成果,有專門的《專利法》調整專利技術。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物專利法屬於民法裡面的智慧財產權法

刑法是通過刑事處罰來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民法是對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保障公民權益不受侵害,在受到侵害之後獲得救濟。

行政法是通過限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憲法主要通過對國家權力進行分配、限制保障個人權利。

勞動法是對公民勞動權利的保障。

婚姻法是對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

舉個例子,如民法上的物權,比如一輛汽車,其權利時間在理論上就是無限的,只要汽車存在,那麼它就是永遠屬於你的,但是智慧財產權則不同,如發明專利,在20年的保護期限之後,它就不再是專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再有,一項專利,可能在中國受到專利法保護,但是在美國可能就因為發明人沒有申請過專利而不享有專利權,這一點,也和普通的物品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是什麼?

12樓:八十八歲的我

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

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徵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後者如從一批機器裝置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相同的大米等。

在合同上的意義,主要是滅失風險承擔、履行不能。種類物,標的物為種類物的,一般來說交付轉移,但有時風險負擔也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沒有通過運單、票據等方式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承擔滅失風險。在違約責任中,特定物滅失的,也就無法要求繼續履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實踐中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劃分種類物和特定物有意義,種類物如大米、水泥等,特定物如張大千的畫,種類物滅失後可以選用別的替代進行交付,完成履行義務,但特定物滅失後無法完成替代交付,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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