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規定的法律效力有多久,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有法律效應嗎?

2021-05-18 19:16:21 字數 2194 閱讀 2056

1樓:匿名使用者

統一樓上的觀點,這是明顯的行政法規,沒有期限。即使是法律,只要在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有效期也是屬於長久有效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沒有期限的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該規定屬於行政規章,本身沒有規定失效時間,因此,新頒佈的勞動法律法規只要沒有與該暫行規定衝突的地方,還應當是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屬於行政法規,一般新的規定出臺舊的規定自行消滅,沒有時效之說。

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有法律效應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暫行辦法一般是**部門制定的規章,不是法律。但有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其宣告失效或者有新辦法代替之前,有法律效力。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6樓:just享受

需要分情況來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2、第十五條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

(1)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准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

(2)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

擴充套件資料

1、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1)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2)對於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佈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

7樓:哈哈親愛的

國家標準是強制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也就是說,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

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強制執行。

參考法律:

《標準化法》第二十條:「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適用強制性標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予以制止和處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第十五條 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准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

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

9樓:匿名使用者

《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也就是說,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標準化法》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適用強制性標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予以制止和處罰。

10樓:嚴青青

當然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62條規定:合同內容中對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和特定標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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