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主要刑罰原則有哪些,簡述秦朝的主要刑罰種類及刑罰原則

2021-05-24 10:40:06 字數 3274 閱讀 2552

1樓:易書科技

1.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秦朝,凡屬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法律答問》有兩條記載;「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論?不當論及償稼」。「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負,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當何論?

當完城旦」。由於秦朝刑事責任年齡以身高計算,因此秦律在定罪量刑時經常提到「六尺」或「不盈六尺」,凡不盈六尺者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歷史資料推斷,當時一般以男子高六尺五寸、女子高六尺二寸為成年。

同時,秦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2.考察犯罪意識

控告別人犯盜、賊罪,經過了解情況完全不實。如果控告人屬於故意的,就構成誣告罪;不是故意的,不構成犯罪。《法律答問》中記載:

「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這裡的「端」,就是故意,「不端」,就是過失犯罪。

官吏量刑不當,過失為「失刑」罪,故意為「不直」罪。前者處理從輕,後者從重。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法律答問》:「甲謀譴乙盜,一日,乙且往盜,示盜,得,皆贖黥。」被教唆人乙的犯罪行為未及實施即被抓獲,由於甲是教唆犯,所以與乙同罪都處贖刑。

並且,對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從重處罰。《法律答問》:「甲謀譴乙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

當磔。」

4.累犯加重

《法律答問》:「當耐力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又系城旦六歲」。

一般情況下,秦律對誣告罪的處罰原則是,「誣告反坐」,即以所誣告的罪應處的刑罰懲罰誣告者,這裡誣告人以司寇罪誣告他人,卻判處六年的徒刑,顯然大大加重了刑罰,原因就在於犯罪人是累犯。

5.集團犯罪、共同犯罪加重

集團犯罪、共同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懲處的重點。按秦律規定,個人盜、贓滿六百六十者應黥為城旦,但若是五人共盜,贓一錢以上就要斬左趾並黥為城旦,不足五人為盜,贓過六百六十錢者,黥劓為城旦。很明顯,對集團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罰大大重於個人單獨犯罪。

6.自首減刑、消除犯罪後果減刑

秦律規定:「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自出,以亡論」。

攜帶所借的官有物品逃亡,如系自首,不以盜竊罪論處,而只以逃亡罪論處。秦律還規定「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知捕,除無罪」。消除犯罪後果可以減刑、免刑。

7.實行連坐,誣告反坐制度

所謂「連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鄰里或其他有關的人連同受罰。這是商鞅變法時即已確立的刑罰原則。按其適用範圍區分,有全家連坐、軍隊中士兵間的連坐和官吏之間的連坐等。

這種連坐法,特別是關於什伍連坐的規定,在出土的雲夢秦簡中屢見不鮮。

秦律對於誣告者。處以誣告他人所犯罪的刑罰。如誣告他人盜竊,即以盜竊罪反坐誣告者,這就是誣告反坐的原則。

按秦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故意陷害他人才成立誣告罪,若是出於過失則不算誣告。但誣告他人殺人,即使由於過失,也要以誣告罪論處。

簡述秦朝的主要刑罰種類及刑罰原則

2樓:

刑罰種類:

1.笞刑 2.徒刑 3.流放刑 4.肉刑 5.死刑 6.羞辱刑 7.經濟刑 8.株連刑

刑罰原則:

1.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2.區分故意和過失的原則

3.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

4.共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原則

5.累犯加重原則

6.教唆犯加重處罰的原則

7.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

8.誣告反坐原則

3樓:來凱玉鴻德

秦朝的刑罰制度大體上同秦國的刑罰制度。據史書記載,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簡單的解釋就是將黥、劓、斬趾、斷舌、殺,這五種刑罰同施於一個犯人的特別殘酷的刑罰。據《後漢書》記載:

「昔高祖令蕭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斷舌、梟首,故謂之具五刑」。這裡記載的雖然是漢朝的制度,但是漢承秦制,所以可以作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據;另外《史記》記載:李斯是具五刑而死:

「具斯五刑,腰斬咸陽市」。

對「具五刑」後世還有其它解釋:第一種解釋是五刑齊施;第二種解釋是特殊的死刑。

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離開魏國,攜帶李悝的《法經》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國於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兩次變法改革。

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為改法為律。

秦朝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問、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訂秦律為主,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誅,車裂鑊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後,開了秦修訂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後,承襲前代,刑律內容無大更改。

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修單行律條,以適應國家統一後,不斷變化的政治與經濟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種單行律條。

(2)在秦朝,令(以秦國家或君王名義釋出的各種命令)、制、詔(改皇帝命令為命為制,令為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釋出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如雲夢秦簡當中曾有《封診式》,具體規定了堪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

(4)在秦朝,為了統一適用法律,還專門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釋,以利於官吏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律答問》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釋的明證,它對秦國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當中的重要問題,都作了具體解釋,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法律形式的一種,秦統一後仍在沿用,並且影響到後世的法律解釋。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馬,一天,馬踢傷別人又吃了別人田裡的莊稼,問是否追究法律責任。

答:身高不足六尺,不當賠償損失。」

韓信自小父母雙亡,生活幾無著落,在人世間倍受**,後世流傳著的韓信忍跨下之辱,便是歷史明證。即使在這樣非常艱難的歷史逆境之中,韓信卻身懷大志,他犧牲自己整個青春,學得有驚天緯地之才。

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揭竿而起,韓信佩劍從軍,投身在項梁軍中。項梁戰死後,韓信繼續跟隨項羽,但未受重用,只是充當一名執戟衛士

簡述一下秦朝主要的法則和原則

5樓:

(1)律。是經過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2)制、詔。是皇帝針對某事發布的帶有規範性質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關於國家機關在某些專門工作中的程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檔案。

(4)法律答問。是以問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對法律內容、法律適用及訴訟程式等問題作出具體說明。

(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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