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法律的種類有哪些,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2021-05-17 19:56:27 字數 5426 閱讀 3788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離開魏國,攜帶李悝的《法經》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國於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兩次變法改革。

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為改法為律。

秦朝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問、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訂秦律為主,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誅,車裂鑊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後,開了秦修訂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後,承襲前代,刑律內容無大更改。

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修單行律條,以適應國家統一後,不斷變化的政治與經濟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種單行律條。

(2)在秦朝,令(以秦國家或君王名義釋出的各種命令)、制、詔(改皇帝命令為命為制,令為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釋出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如雲夢秦簡當中曾有《封診式》,具體規定了堪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

(4)在秦朝,為了統一適用法律,還專門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釋,以利於官吏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律答問》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釋的明證,它對秦國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當中的重要問題,都作了具體解釋,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法律形式的一種,秦統一後仍在沿用,並且影響到後世的法律解釋。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馬,一天,馬踢傷別人又吃了別人田裡的莊稼,問是否追究法律責任。

答:身高不足六尺,不當賠償損失。」

刑罰體系

1.死刑

殘酷而又繁雜,承襲奴隸制內容,又因鎮壓犯罪需要而有所發展。主要有梟首、棄市、腰斬、車裂等,還有鑿顛、抽肕、鑊烹等執行方法。

2.肉刑

大量承襲奴隸制肉刑。如鯨、劓、剕、宮等執行方法。但是,與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與各種勞役刑相結合使用,如「鯨為城旦舂」。

3.勞役刑

(1)城旦舂。凡有罪,男為城旦,治城也。女為舂,治米也。

是最重的一種勞役刑。它與鯨劓等肉刑結合使用,分別對男女犯施以處罰。男修長城,從事苦役五年。

女犯負責舂米但不與肉刑結合使用。

(2)鬼薪、白粲。據《漢書》注:鬼薪為祭祀宗廟鬼神而採薪,即罰男犯人入山打柴以供宗廟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種勞役刑。

白粲即罰女犯人擇米選正米以供宗廟祭祀鬼神之用的一種勞役刑。鬼薪和白粲刑期為三年,因男者為鬼薪,女者為白粲,故鬼薪、白粲二者常常連用。

(3)隸臣妾。所謂「隸臣妾」,男者為隸臣,女者為隸妾,即將犯人及其家屬,罰作國家的男女奴隸,為封建國家服苦役,處罰輕於鬼薪白粲刑。

(4)司寇。司寇即罰男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同時兼負偵察守備之責,防禦外寇的突然襲擊。所謂「女為作司寇」,就是女犯人擔負與男司寇相類似的勞役,刑期都是二年。

(5)罰作。罰作是強制男犯人到邊遠地區守邊或服苦役。強迫女犯人在官府中服勞役。但刑期三個月到一年不等。

(6)候。候是秦代勞役刑中最輕的一種,即把一般刑事犯人罰去邊地,充當望敵情之役。

4.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種僅次於死刑的流放刑,是強制遣送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而不準回遷原籍的一種酷刑。

5.恥辱刑

秦朝刑罰中最輕的一種,一般給犯人剃去頭髮「髡刑」或剃去鬍鬚「耐刑」,以示恥辱的一種刑罰。

6.財產刑

秦代廣泛使用財產刑,但一般只用於優待地主貴族**階層的一般罪行。

7.連坐刑

連坐刑是秦朝牽連坐罪的一種殘酷刑罰。共有4種:

其一、上下級之間的職務連坐;

其二、軍隊內部的軍事連坐;

其三、親屬之間的連坐的族刑;

其四、鄰居之間的鄰里連坐。

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齡十五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或雖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處罰上減輕刑事責任。

2.原心定罪原則

秦朝所謂「原心推定」原則,就是把有無犯罪意識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決條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貫徹這一原則。即區分故意和過失,如甲盜錢,乙知盜,同罪,丙不知道,不論罪。

3.共犯罪從重,集團性犯罪從重原則

如秦簡中法律答問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屬集團盜竊犯罪性質的,雖然贓不足一文錢,也要從重處罰。相反,不足五人的盜竊犯罪,儘管贓過六百六十錢,處罰同前者相比,還是屬於從輕的。

4.累犯從重,二罪從重原則

秦朝注意區分累犯與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從重處罰。如一人犯了「當耐為隸臣」罪的人,現今又犯了「以司寇誣人」罪,其處罰要加重,即除去仍「耐為隸臣」外,還要「系城旦六歲」,即拘禁為城旦六年。同時,如一人同時犯有二罪,其處罰原則是二罪從重判罰,而不是二罪俱罰。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原則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盜,雖未遂,兩人均被判處贖墨之刑。如甲教唆十五歲的未成年乙盜殺人,乙不論罪,甲將判處死刑。

6.誣告反坐原則

故意捏造事實以陷害他人的,秦時稱為「誣告」,對誣告者秦主張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到的處罰,反過來處罰誣告者。如應判處耐為司寇罪的犯人,誣告別人導致後者受耐為隸臣的處罰,那麼,該誣告者要受到耐為隸臣的處罰。

7.自首減刑的原則

如被判處司寇刑的犯人盜竊贓一百一十錢,先自告,本應服司寇刑外,還應服耐為隸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為隸臣為柴罰二甲,從輕處罰。

以上原則都具有重要價值,故為後世承襲。

罪名 秦律的主要內容首先就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主義**集權,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嚴懲統治階級內部一切危害皇權的犯罪,如不道罪、不忠、不孝(胡亥假傳詔,以不忠、不孝賜死太子扶蘇及將軍蒙恬),謀反罪(李斯以此罪被腰斬於咸陽),不敬罪(偽聽命書,實際不執行的要剃去鬚髮罰到邊地作守卒。聽宣命,不起立的,也罰錢兩件鎧甲的錢,罷職,永不續用)。

(2)嚴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領域的**統治。如偶語詩書和以古非今罪(如焚書)、誹謗妖言罪(如坑儒)、妄言罪(如項羽說我可取而代之)。

(3)嚴刑鎮壓盜賊,確保封建統治秩序。群盜處刑嚴酷,不足一文也要重罰,與盜六百文同等),殺傷罪有賊殺、盜殺、擅殺和鬥殺之分。賊殺為故意殺人,另有大道上故意傷人,百步以內若坐視不管的,應貲二甲。

又賊入室殺人,鄰居知而不救,要論罪。

秦法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儘管在立法技術上還存在某些不足,但其成就畢竟是主要的,它把中國成文法的制定技術向前大大發展了一步。主要體現在:

1.調整範圍廣

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則要求下大膽嘗試,成功地將法律的調整範圍擴大到社會各個領域。從農業、畜牧業、漁業、林業、手工業、商業、賦稅、金融、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保護等各個方面,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2.內容詳細具體

秦統治者認為法律的不完備、不具體是導致民眾違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內容詳備、具體成為秦律制定者的自覺追求。

3.語言精確,通俗易懂

語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4.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

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還強調令、式、課、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完善法律體系。這一做法被後世大多數統治者所繼承,從而形成中國古代立法的一大傳統。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2樓:胡延斌揚州

秦律的主要特點:

秦律產生於戰國後期至秦朝統一的社會轉型時代,受到傳統與變革的雙重影響,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第一,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如秦律嚴禁掠取人質抵償債務,違者「皆貲二甲」,以限制債務奴隸的擴大。

《軍爵律》規定,奴隸立有軍功,可以免除奴隸身份,並取得相應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免其親屬的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百姓在應徵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也可贖免一名親屬的奴隸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為一部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會保留一些過渡性的舊制度殘餘。例如:俘虜身份為奴隸;某些犯罪者或有關人員籍沒為奴婢;奴婢子女世襲為奴;奴隸可以買賣賞賜;主人刑殺奴隸,奴隸無控告權,官府亦不準受理,堅持控告者有罪;這些規定顯然有保護和擴大奴隸制殘餘的傾向。

第二,重法輕禮,厲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確立了君主**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徵。

第三,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如前引秦律規定,「盜採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就要「貲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盜贓值一錢,則斬左趾並黥為城旦;甚至「誹謗者族」;「敢有挾書者族」;「妄言者無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從而使 「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數量激增。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繁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範圍相當廣泛。它以李悝《法經》確立的「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原則為宗旨,以維護官私財產所有權和人身安全,鞏固君主**集權國家的社會秩序為基本內容,涉及社會關係的諸多方面。

但是,由於早期立法技術的侷限,秦律未進行系統全面的整理,因而導致其內容瑣碎,條目繁縟,體系繁雜,缺乏條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確切,某些條文互相重複或自相矛盾。

3樓:匿名使用者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集權的封建政權。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

主要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執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參考資料

天涯社群.天涯社群[引用時間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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