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的結構是什麼,法經的內容和結構

2021-05-13 01:09:13 字數 5380 閱讀 7580

1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古代典籍對《法經》大多數是轉述式或概括式的隻言片語,因此今人已無法得窺《法經》的全貌。不過從這些材料中,我們還是能瞭解《法經》的大體結構和基本內容的。從董說的引文來看,《法經》分為「正律」、「雜律」和「具律」三部分。

《法經》失傳已久,《晉書•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

根據董說《七國考》的片段記載,《法經》的內容包括正律、雜律、減律三個部分:

「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

「其雜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

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誅」。

「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其中「正律」又含「盜」、「賊」、「囚」、「捕」四篇。由於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刑法志》)故《法經》始於《盜》、《賊》。「盜」主要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

「賊」主要是指對人身的侵犯。《囚》、《捕》相當於唐律中的《斷獄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關於刑事訴訟程度的規定。《雜律》主要內容是維護封建的等級制度和統治秩序;《具律》則是根據具體情節有關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法學》)。

法經內容;改刑為法,先列罪名,後定刑制,全文以刑為主,夾著訴訟法和其它法律內容。包括的正律,雜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盜律,賦律,囚律,捕律。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賦罪名以外的罪名。

具律是關於刑罰的適用,如加減刑罰等。總的來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典。

法經的內容和結構

2樓:v雨纓

由於古代典籍對《法經》

大多數是轉述式或概括式的隻言片語,因此今人已無法得窺《法經》的全貌。不過從這些材料中,我們還是能瞭解《法經》的大體結構和基本內容的。從董說的引文來看,《法經》分為「正律」、「雜律」和「具律」三部分。

《法經》失傳已久,《晉書•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

根據董說《七國考》的片段記載,《法經》的內容包括正律、雜律、減律三個部分:

「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

「其雜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

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誅」。

「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其中「正律」又含「盜」、「賊」、「囚」、「捕」四篇。由於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刑法志》)故《法經》始於《盜》、《賊》。「盜」主要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

「賊」主要是指對人身的侵犯。《囚》、《捕》相當於唐律中的《斷獄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關於刑事訴訟程度的規定。《雜律》主要內容是維護封建的等級制度和統治秩序;《具律》則是根據具體情節有關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法學》)。

法經內容;改刑為法,先列罪名,後定刑制,全文以刑為主,夾著訴訟法和其它法律內容。包括的正律,雜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盜律,賦律,囚律,捕律。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賦罪名以外的罪名。

具律是關於刑罰的適用,如加減刑罰等。總的來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典。

《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3樓:百度使用者

《法經》的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

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牴牾。

(4)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法經》的歷史背景及其本質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這時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過渡時期。

其本質和特徵是:

簡樸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式法不分。《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

《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5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牴牾。

(4)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參考資料:****civillaw.***.**

《法經》的特點

6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開中華法系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制定都還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簡樸性所謂簡樸性,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式法不分。在《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從現存有關《法經》的史料來看,《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如董說在《七國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內容「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

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

為盜心焉。」但是,也並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議》中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

」可見《法經》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而且《法經》把維護私有財產權的《盜法》立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對某些民事關係的法律調整,只不過一如我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是以刑事手段來調整而已。從後人轉述的隻言片語中,我們仍是可以看到「拾遺者刖」這樣以刑罰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條文,因此筆者認為推定《法經》含有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條文的結論是可以成立的。

從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

從整個人類文明史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是人類早期文明的產物。《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而《十二銅表法》更是誕生於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早期階段。

因此,兩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帶有人類早期文明原始、野蠻的色彩,並在其條文中顯露無遺。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

首先,它繼承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的各種肉刑如笞、誅、臏、刖、宮等,還規定了大量的連坐刑,如夷族、夷鄉等;其次,「重刑刑輕罪」。《法經》中稱「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

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還規定「窺宮者臏,拾遺者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盜心焉」。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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