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或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有何規定

2021-03-19 18:36:09 字數 5146 閱讀 2307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未做好應急裝置、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農村土地流轉

涉事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未及時消除隱患、未做好應急裝置維護檢測、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其他應配合突發事件應對的單位或個人,不福或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裝置、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追究什麼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1、涉事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未

及時消除隱患、未做好應急裝置維護檢測、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2、其他應配合突發事件應對的單位或個人,不福或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規定】

(1)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3)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裝置、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4樓:寂寞梧桐雨救贖

你好,如是國家公職人員處理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瀆職罪》被提起公訴 而普通參與者則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期3-10 年

5樓:天天

描述的不清楚 ,請具體描述

《突發事件應對法》試卷:名次解析,簡答題,論述題

6樓:敬華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23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或者***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報告。上級人民**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八條 ***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設立由本級人民**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規定。

第十條 有關人民**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佈。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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