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

2023-06-14 18:15:05 字數 2818 閱讀 8237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能證明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其情形)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北京甘貴賓律師

如果單位有證據證明您不符合試用期的標準,那麼解除只需要支付工資即可。

但如果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試用期標準或者違反了公司合法的規章制度的話,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3樓:彭宗輝

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辭退是否有補償根據以下情況來定: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其他過失行為的,沒有補償;

2、因其他原因被辭退的,有補償,由於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辭退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陳友聯

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辭退的補償情況具體如下:

1、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或虛構自身情況,且對於履行勞動合同有重大影響,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身份證、護照等,對個人履歷、知識、技能、健康等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

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此認定可以結合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

3)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2、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因為規定的可以辭退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律說律答

試用期不滿一個月被辭退分為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其他過失行為的,沒有補償;2、因其他原因被辭退的,有補償,由於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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