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抗辯權,什麼是抗辯權?並舉例。

2021-04-18 07:56:02 字數 5698 閱讀 8942

1樓:張美麗呵

抗辯權廣義bai

上指妨礙他人行du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zhi人所行使的權利dao是否為請求回權在所不問;狹

答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2樓:伊旋圭蒙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3樓:斛蘭澤奉貝

按照司考的觀點,抗辯權只是對抗請求權,而不包括否認對方權利,這種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是否認權。

什麼是抗辯權?並舉例。

4樓:天邊的花樹

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抗辯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型別,主要有兩類: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

(一)永久性抗辯權

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舉例:訴訟時效已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為,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

(二)延期性抗辯權

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擔保法上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沒有約定先交錢再拿貨還是先拿貨再交錢。因此若甲不給價款,乙就有權不給鋼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通俗的說他們應當」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2、先履行抗辯權 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約定乙先交貨,甲再給錢。如果乙不能按時交貨,甲就有權拒絕給付價款,或者,乙只能交約定鋼材二分之一的貨物,甲也有權拒給貨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甲先交錢,乙再發貨。交貨之前,乙廠發生大火,甲有證據證明乙廠不能按時交貨,而且乙也沒表示可以提供擔保,甲出於對自身貨款安全的考慮,就有權拒付價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辯權。

4、先訴抗辯權 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丙作為甲的保證人,在甲不能及時交貨的時候承擔保證責任。正好甲破產了,尚未清算,沒能力給付價款,此時乙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不給錢。

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東奧名師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並說明理由。

抗辯的法律概念:

物件律師**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後,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範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範,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範」。

策略適用範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注: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於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範」,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注:(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係」、主張「無損害後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於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注: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注意事項

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一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7樓:匿名使用者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

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8樓:張美麗呵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型別,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

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

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於權利毀滅的抗辯。

對此,我們將在後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於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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