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是生命權什麼是健康權什麼是身體權

2021-05-21 07:36:31 字數 3623 閱讀 1909

1樓:然然狗

法律上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裡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的立法是將生命權規定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加以保護的,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立法體例。

生命是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而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維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轉的,是人得以存在的體現,是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對於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維護人之生命安全成為法律的根本任務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剝奪,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種威脅時能得到積極之維護,從而維護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一項根本的人格權,它在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時,也成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各項人格權均以公民的生存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權遭到侵害而喪失生命,則其他人格權也不復存在。

健康權,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

同時由於健康與公民生命、身體的密切關係,侵害公民身體,剝奪公民生命的同時也構成對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國法學界一般對此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生理健康說,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機能的完善狀態,而不包括心理之機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說,此說認為健康包括身體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以及心理的良好轉態。

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法律問題:什麼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2樓:拜懷雨彭君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身體外部組織的完整和身體內部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維持人體生命動為內容的人格權。

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區別如下:

(一)生命權是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防止人為侵害將生命權人的生命終止。而健康權則是以維護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維護人體機能的完善狀態為根本內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價值為客體。

(二)侵害生命權的必然後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終止,人的生命活動不再延續,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損害。而違法侵犯健康權則完全不同。健康權遭到侵害,人體生理機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壞,但經過**,可以完全恢復健康或部分恢復健康,即使不能恢復健康,但生命終究沒有喪失的危險。

這是生命權與健康權最明顯的區別,即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法律後果不同。

(三)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損害賠償亦有所不同。這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對勞動能力進行補償上。生命權遭受侵害後,權利人喪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勞動能力的補償問題。

而健康權作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質手段不復存在,那受害人今後的生活必然存在極大困難,加害人必須對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受損或喪失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負責,應當承擔受害人今後必需的生活費用。對於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用具費用。

3樓:捷梓維虢靜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

生命權的結果。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

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時應當由其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並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並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生命權與健康權、身體權是並列的三種人格權。《侵權責任法》第2條也將生命權與健康權並列。

《規定》採用上述體例,將生命權單列。

健康是指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完善發揮以及心理狀態的良好狀態。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②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用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

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於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

身體權指的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對於身體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也存在爭議。否定說主張,《民法通則》第98條只是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此「健康權」可以涵蓋「身體權」,不需要將身體權單列。肯定說則認為,首先,《憲法》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其次,《民法通則》雖沒有明文規定身體權,但是在第11

9條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十問題的解釋》第1條便明確規定了身體權。

由此可見,身體權也是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身體權指的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實踐中,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常見於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行為、不影響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對公民身體進行破壞的行為、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行為、對屍體的損害行為等,這足以說明健康權難以涵蓋身體權。再次,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是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立法例。大陸法系具有代表意義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將身體權規定為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等人格權相併列的一種人格權,英美法上所謂的「人身傷害"也是指在侵權行為中,人的身體所遭受的傷害。

最後,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有利於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協調一致。

4樓:蟻亭晚厙妍

你的問題涉及到關於人身權的分類,標準不同分類的結果也不同。我國民法界的通說是: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內容。

⑴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自由權、肖像權。

⑵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利、監護權、公民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身份權,即親權、繼承權。

怎樣以法律依據判斷是否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身體權

5樓:白玉駱駝

三種侵權案行為的判斷標準不同 分別簡單說下1生命權:侵害生民安全的行為構成侵害生命權,這也是所有侵權行為中最為嚴重的。比如說故意殺人,雖然主要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但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其實質上也構成對生命權的侵害。

日常我們經常說生命健康權,實際上這個兩個權利。

2健康權:侵害健康權是指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受到侵害,比較典型的比如致殘案件。

3身體權:這是三種侵權行為中嚴重程度最輕的一種,是指對在不破壞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的前提下對身體的侵害,比如向他人身上潑髒水髒物,輕微的肢體傷害(比如說打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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