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個更重要,程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一個更重要

2021-05-27 16:42:35 字數 3680 閱讀 2674

1樓:

結果正義。bai

所謂的程式正du義,必然有每zhi個時代的程式正dao義標準。

然而每下一個

專時代的屬程式,都是建立在一定程度否定上一個標準前提之下的。

程式本為結果而設,如果行使既定程式,無法達成目標結果,這程式本身就是短視的,是存在錯謬的。

不過優秀的程式,總是會設定類似「後門」的機制,不會因為絕對的程式而強烈的讓結果偏離目標預期,讓程式可以擁有遇到程式無法處理的問題,並進行改進和因地制宜的相對調整。

程式正義和結果正義哪一個更重要

2樓:匿名使用者

此問題正如你問別人「左右手哪個重要」,程式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結果的公正,結果的公正反過來又會促程序序公正,所以只能說兩者同等重要,均不可偏廢!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心中其實已經有了很明顯的答案 這個答案個位都想到了 我門支援你

4樓:塗抹看見了佈局

目的,程式正義不能得到最後的結果就只是作秀

程式正義和結果正義那個更重要?

5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為「因」,「結果正義」為「果」。無「因」,必定無「果」。從因果關係上判斷,程式正義比結果正義重要。

6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觀點程式正復義重於結果正制義。 程式本身制定出來,就是為了能夠保證同一規則之下,絕大多數的案件能夠最終得到合法的結果。其實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結果的正義。

當一種東西成為一門學科,在這裡,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程式,自成體系之後,它就有了靈魂,就能自己演化(我自己稱之為進化)這樣,它與它**的這個現實世界就不可能完全一直了;但是它仍然是這個領域的最高標準,它畢竟還是**於,並且每一步的演化也都受到這個世界的影響。如果不尊重這個程式,大家就沒有統一標準,也就是沒有標準。結果就是禮崩樂壞,法律一文不值.

7樓:匿名使用者

結果正義重要,我們看的是結果

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8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是為尋找實體真實服務的,所以都重要。

兩個名詞都是法律名詞。程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就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罰;2、無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適應。

程式和實體是統一的,當程式和實體發生衝突的時候,也就是程式需要修改的時候。

9樓:擼管醬油男

律師不單單是一個社會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維護者之一,只要律師依法行使權利,都是

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其重要性要遠遠高於實體正義。程式正義也許可以造成某個個案的實際不正義,但是卻可以促程序序的完善,讓更多的個體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的實體正義。

最後,來看看補充內容裡面的內容。律師是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職業道德理應高於社會道德。在公訴案件中,被告是明顯處於劣勢的一方,被告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本來就很難得以保護,所以法律會允許被告聘請律師。

同時由於法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會面臨人身權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權利的喪失,結果通常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對於公訴機關的要求就要更加嚴格,以避免被告權益受到損害,出現冤假錯案。

其實總結起來一句話就可以: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個。

對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理解

10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區別,在於對於正義目標的追求,是注重過程

的合理,還是注意結果的合理。

比如,有人故意捅了你一刀,那麼,你可以報警,然後起訴他故意傷害,然後以刑事與民事賠償的方式,來獲取你的補償。這就是遵循程式正義原則。

而實體正義,就是他**一刀了,你等在他家門口,等他回家或剛去家門,上去就給他一板磚。他也嚐到了痛苦,待病床上待一兩個月,從結果上來說,這通過實體正義原則使你獲得了補償。

總之,程式正義,是對結果放在一邊,對於獲取正義的程式與流程也提出正義的要求;而實體正義,是把程式放一邊,對於結果的正義性提出了要求。

再如李剛的兒子,撞人的那個:從實體正義的角度,如果他故意撞的人,又不施救,那判他一個死刑,以命償命,就是實體正義。而如果根據法律來判決,遵循司法程式的話,那又罪不至死,可能就判個幾年加民事賠償。

這是程式正義。

一般來說,有程式正義,才會有結果的正義;沒有程式正義的實體正義,不令人信服。

11樓:匿名使用者

都二十一世紀了,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再到法國大革命,多少年了?

為什麼還有人糾結這種問題?這國家真是神奇的可以。

1、這世上,尤其是涉及到人的問題,「絕對」、「完美」的事情是不存在的。絕對正義不存在,惡是人性的一部分,除非人類死絕,否則人類無法消滅惡,同不同意?

2、中國有句古話叫「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這世上不存在絕對沒有惡念、私慾的「聖賢」,同不同意?

3、沒有程式正義而能保證結果正義、實體正義的情況,只有一種,執行者是「聖賢」或者「神」。同不同意?

4、法律最大的目的是什麼?是保護良善、是防惡,而不是消滅惡,同不同意?

5、程式正義的目的在於儘可能的、最大程度的讓結果接近正義,而不是為了實現絕對正義。對不對?

6、如果否定程式正義,我們還要什麼法律?找一群聖賢,給他們無上的權力,不就好了?對不對?

為什麼程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12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是過程的正義,實體正義是結果的正義,哪個更重要?這個命題,怎麼來回答呢?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嫌疑人確實有罪,就像美國人抓到的****,但在審訊的過程中各種**、各種虐待;一種情況是,所有的人都認為嫌疑人就是真凶,但是為了保證程式上的公平公正,最終反而放縱了這個人,最典型的例子,辛普森殺妻案。

沒錯,這兩個例子都發生在號稱人權樣板戲的美國,號稱依靠法治立國和治國的美國。結果都是被人所謾罵。

到底是過程重要還是結果重要,這是一個從法律誕生之日起就存在的博弈的過程,在不同的事情,兩者的影響力是不一樣的。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的判決,其危害比作很多壞事還要大。幹壞事不過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汙染了水源。

怎麼來界定不公?把無罪的人定為有罪,肯定是不公,那麼把罪重的人輕判呢?也同樣是不公。

現實中,法院怎麼判,需要你偵查部門拿出證據來,但是很多人,真的有很多人,苦於心計的隱藏掉、毀滅掉這些罪證,這種情況下,常規的偵查手段很可能沒什麼效果,結果就是他被輕判甚至判無罪。

對於我們而言,將一個無罪的人搗鼓成有罪,這不消說,肯定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一個負責任的警察,明知道這個人很壞,壞到十惡不赦,各種邏輯推理都指向他,卻因為程式法上的限制,找不到足以釘死他的證據,最後他逍遙法外,這也是一種很大的遺憾,甚至自己將自我譴責到老,尤其是他開釋後又去殘害別人話,肯定會覺得是自己間接地害了別人。

這個博弈仍將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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