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畢業就業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2021-05-05 23:28:28 字數 6178 閱讀 3350

1樓:只是個皮

一、就業法律風險管理的事前防範

(一)規劃職業生涯,為就業奠定基礎

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個人在對職業生涯的主客觀條件進行測定、分析、總結研究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興趣、愛好、能力、特長、經歷及不足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與權衡,結合時代特點,根據自己的職業傾向,確定最佳的職業奮鬥目標,併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藉助職業生涯規劃,可克服求職時遇到的困難和阻礙,避免就業風險。日前,上海就業促進中心調查發現,41%的大學生認為自己最大的就業困惑是缺乏明確的求職目標和規劃。

②教育部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專案專家周其洪指出:「職業生涯規劃對大學生來說越早越好,早一些認識自己,明確方向,就能打有準備的就業之戰。同時,職業生涯規劃還有助於拓寬視野和就業渠道,樹立科學的就業觀念,緩解就業的心理壓力。

」③對大學生來說,只要確立了人生的追求目標、適合自己的職業方向,就能樹立起價值判斷的座標系,理性分析所應聘的職位是否與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人生規劃相一致,從而不被世俗潮流矇蔽,識別就業陷阱破綻,規避法律風險。

(二)客觀評估自身能力,明確擇業標準

定位不準是大學生在就業中產生法律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大學生風華正茂,一方面很容易高估自己,另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盲目求職,必然會存在一定風險。大學生在就業時,一定要客觀評估自身能力,保持相對冷靜的意識、平和的心態,為自己設定一個心理底線;要明白求職實際上是在為自己尋找一個奉獻才華、收穫成長的平臺,要把單位的發展和自己將要做的工作放在首位,而將利益放於次位,這樣才能客觀地審視就業風險。

同時,不要過分追求自己的職業生涯而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條約,或者因過分追求單位的表面光環而放棄對自身權益的爭取和保護。

(三)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律意識

根據央視****欄目調查發現,有55%的大學生遭遇過就業陷阱④,這一資料說明了就業過程中侵權現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還是大學生缺乏法律支援。

大學生就業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2樓:環球青藤

新的一輪高校就業高峰即將來臨,今年大學生面臨著更加就業難的形勢,在這種嚴峻的就業壓力下,新《勞動合同法》既給大學生帶來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福音,但同時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使企業招聘大學生將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對於大學生就業來言又是挑戰。那麼針對新《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條例、解釋,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條款需要應屆畢業生重視呢?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即將步入職場的大學生一些啟示。

一、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一)不要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

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並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要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對大學生就業的促進作用。既然勞動合同才是勞動者權利的根本保障,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籤就業協議而直接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籤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於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後,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週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

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侷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一)勞動合同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被處罰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樣勞動者就不用擔心是否籤合同的問題了,如果單位不和你籤合同,一年後,你就直接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樣的法律規定將促使企業更主動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二)合同必備條款: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五項條款,除去雙方當事人情況是合同必備要件外,實際增加了三條:

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對於此必備條款,以往很多單位都規避社保問題,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現今大學生在找工作面試時,就不需提社保問題了,這些條款都是企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果企業合同中沒有此條款,則用人單位就違法了。(三)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往,很多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約定試用期過長,試用期等於白乾期的現象屢見不鮮。

法律中有關試用期期限的規定,避免了用人單位無限期的對勞動者試用,對於初涉職場的大學生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四)經濟補償金條款: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貢獻的補償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單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勞動合同管理滿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雙重要求。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外,對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和共贏才是根本。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注意,勞動者主動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必須用書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書面通知的證據。不然一但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會說你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是擅自離職,這樣就會造成被動局面,還可能因此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後,用人單位不明確表示同意,同時不為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無法工作,或不支付勞動報酬,或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滿後再離開用人單位。

(三)符合法定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九種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需要說明的是,強行給勞動者「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都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大學生畢業就業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大學生在工作中碰到的最多問題就是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籤合同問題,試用期問題。

待遇、福利問題,交四金、終和保險之類。加班問題。

離職辭退牽涉到的問題。

目前受侵犯最多的就是工資追討問題了。如何避免及如何維護,仲裁,起訴。

的確值得寫出來供大學生們參考,非常有意義。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針對以下環節作為重點:

1、簽署勞動合同的事宜;

2、工作和休息時間的問題;

3、購置社會保險的問題;

4、加班、加點的工資計算問題;

5、薪資發放事宜。(如工資拖欠等)

6、勞動法在你所就業的企業中落實如何?如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7、發生勞動糾紛、工傷糾紛如何面對和處理?

8、關於就業協議的事宜。

上述是就業人員須知道的與法律相關發麵的知識,也是你**重點需要論證的。

而主題思想是法律是維護就業者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書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徵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徵。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當事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聘用關係),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徵: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雖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後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二、目前使用的協議書存在的問題

按照2023年3月24日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統一制定了在本轄區內使用的格式協議書。但這樣的協議書隨著形勢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存在的問題。以安徽省教委制定的協議書為例,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協議的內容簡單 協議內容過於簡單,基本上沒有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2.沒有違約責任條款 比如:雙方各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什麼情況屬違約?違約後誰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責任等均沒有規定,易產生糾紛,而且產生糾紛後也不易解決。

3.協議書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 該協議書只能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當事人違約而另一方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如有的單位,特別是有些大型企業集團(包括私營企業)在供需見面會上與學生大量地簽定協議,從而造成一種轟動效應,但事後卻設定種種條件,限制一部分學生進入;另外,一部分學生同時和多家單位籤協議書,最後只能選擇一家。這種問題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協議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簽定協議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 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主協議(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並審查清楚其內容。

2.寫清補充協議內容。 由於現在使用的格式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必須指出,補充協議書和主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裡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要有進人的權力。

如果其本身不具備進人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進人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4.寫明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鑑於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

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於以後違約糾紛的解決。

5.審查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具體意見。 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意見應具體、準確,應和協議書的內容相一致。

6.協議的形式要合法。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約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首先,畢業生要簽名並寫清簽字時間;其次,用人單位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第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後需將協議書交給學校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履行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制定就業計劃和順利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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