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雙

2021-05-06 00:32:09 字數 5177 閱讀 8308

1樓:張偉傑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雙方都是公民個人,不是法人、公司等單位的。

民訴法199條什麼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新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舊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為防止高層級法院案件驟增,減少當事人訴訟支出大量增加的現象發生,使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可以在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之間進行選擇,同時,也能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級法院可以有足夠的精力來處理複雜疑難的申請再審案件,確保司法正義在每個案件中得以實現。

新民訴法修改為:對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新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堅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原則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而完善了申請再審管轄制度。

首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一般原則,只要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就是選擇了上一級人民法院;其次,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例外規定,只能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為當事人的選擇之一,其他案件還是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允許當事人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和原審人民法院之中選擇,作此修改,有利於當事人基於案件的特殊情形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願意就近實現其訴求,從而選擇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的話 申請再審就需要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此時一般由本院提審 要適用二審程式了

4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是「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你搞錯了吧!

5樓:司法鉗工

民事訴訟主體還不僅僅是公民和公民,還有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等等

再審一般情況下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但是考慮到人數太多工作量太大,又規定了人數眾多和雙方公民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比如中院二審生效,就幾萬塊錢的官司,現在再審,雙方都是公民的情況下都去省會城市的高院再審花費太大,經紀上划不來,所以可以仍然向原來的二審法院申請再審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9條

6樓:匿名使用者

收藏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199條對同一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優先受償順序作了規定:(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顯然,《物權法》的該條規定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4條。

①相對於《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優先受償次序的規定,作為後發者的《物權法》顯然有進步:如《物權法》將《擔保法》第54條中的「擔保合同以登記生效的」這一未經「區分」的說法予以徹底糾正;將《擔保法》54條中的「抵押物登記」糾正為「抵押權登記」等。但除此之外,不無遺憾的是,對於《擔保法》54條中的精華,《物權法》在「去」與「取」中迷失了根基———「去」多了並「取」少了,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物權法》第199條沒有延續《擔保法》第54條的立法基礎———區分抵押權設立的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①二是《物權法》對登記對抗主義立法體例下未經登記抵押權的物權屬性缺乏清醒的認知,這導致了本條的嚴重錯誤。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9條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 (第199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數個抵押權清償順序的規定。

立法背景

本法和擔保法都允許同?財產向數個債權人抵押,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本法沒有保留該規定,不再限制同一財產的重複抵押行為。以同一財產向同一債權人或者不同債權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財產的價值。

允許同一財產向數個債權人抵押,就會涉及到數個抵押權清償順序的問題,即哪個抵押權清償順序在先,哪個清償順序在後,以及順序相同時如何清償的問題。本條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明確地規定,並對擔保法確定的清償順序的原則作了部分修改。

條文解讀

根據本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原則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於抵押權生效的原則,本法區分不動產和動產抵押,作了不同規定。根據本法第187條的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這些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

根據本法第188條的規定。以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等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本法第189條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這些動產抵押,即以動產設定浮動抵押的,抵押權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規定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為標準清償抵押債權是世界各國抵押擔保制度中的一般規則。確定抵押權登記的先後,以登記部門登記材料中記載的登記時問為準。

作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處於第二順序的,只能就剩餘的部分受償,依此類準。如果抵押權登記的時問相同,也就是抵押權登記的順序相同,那麼就按照各擔保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所佔比例大的,多受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抵押權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動產抵押權無論是否辦理登記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當事人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效力上還是有差別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對抗第三人;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本法作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經講到,本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依照這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問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這一原則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同,擔保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本法第178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不再適用。

民事訴訟法199條和民事訴訟法206條的區別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百九十九條是說,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二百零六條是說,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部分例外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兩個條款最主要的區別是明確只有決定再審的案件(例外案件除外)才會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99條

9樓:拓跋洽

是兩類三種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此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文法分析。文法分析是理解法律最基本的分析,是其他法律解釋的基礎,解釋法律必須符合語法規範。按照漢語語法,頓號用於「並列的詞語或片語之間」。

因此,「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是一個並列片語。這個並列片語表示「虛報註冊資本」是一種型別的違法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是另一類違法行為。在第二類違法行為中,有「或者」一詞。

按照《高階漢語詞典》的解釋「或者」是「連線詞、片語或分句,表示從兩種以上的事物中選擇一種,或兩種以上的事物同時存在」。因此,「提交虛假材料」和「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在第二類中又是並列兩種違法行為。「隱瞞重要事實」是「其他欺詐手段」達到違法的條件,不是「提交虛假材料」達到違法的條件。

2、立法解釋。如果對上述文法分析還有疑義,我們需要知道立法者的想法。對此,我們可以根據全國人**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解釋間接地瞭解立法者的想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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