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上運輸法律 海商法,有關海商法的選擇題

2021-05-26 23:46:04 字數 4411 閱讀 7312

1樓:跪下來舔腳

第一題沒有讀懂

第二題1、慎重選擇訂約方主體 。

2、裝港要列名

3、所租船舶要適應裝卸港與地點並能到達卸港或地點,比如所租船舶的吃水、長寬、船高、載重量、船型等。同時,所租船舶要適貨,包括船型、船艙裝置(冷凍、通風等等),船齡、艙容(包裝貨容積或是散貨容積、貨物載重量)等等。

4、協商增加船東「安排替代船」條款。

5、警惕詢問條款。

6、靈活約定裝卸地點條款。

7、增加nor遞交的附加條款。

第三題:

《海牙規則》共16條,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制止了公共承運人利用契約自由原則擴大免責範圍、任意降低承運人責任和義務的現象,使國際海上件雜貨運輸有一個同一的法律規定,便利國際**的發展。

《維斯比規則》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

《維斯比規則》共17條,對《海牙規則》的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為:

1.明確善意受讓提單人的法律地位

2.關於訴訟時效的延長

3.關於提高賠償限額及制定雙重限額

4.承運人的僱用人在侵權行為之訴是的法律地位

5.關於公約的適用範圍

《漢堡規則》共七個部分34條條文,是一項完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它根本性地修改了《海牙規則》,在船貨雙方走向均衡的承擔風險方面跨了一大步,是在國際航運領域內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一項成就。

其保留了《維斯比規則》的修改內容,更在以下方面帶來了根本性的變革:

1.推行完全過時責任制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裝船至卸船改為從港口到港口

3.關於延遲交付的責任

4.關於火災造成的責任損失

5.關於賠償責任限額

6.關於艙面貨

7.關於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係

8.關於保函問題

9.關於訴訟時效問題

10.關於管轄權

11.公約適用範圍

12.允許使用其他單證

明天我考海商法,希望能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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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介紹

有關海商法

2樓:匿名使用者

貨主舉證證明承運人是故意的行為。

鑑於樓下朋友的回答讓我都看不懂,我還是詳細跟你講講吧。

首先是要告訴你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在中世紀商航一體的帆船時代,航海技術相當不發達,而那時,船主和貨主往往是同一個人,**與運輸並沒有分開(工業革命社會分工細化之後才分開)。在海上稍有不慎,就會造成船毀人亡的悲劇。

因此為了保持船主,同時也是貨主,對海上**和運輸的積極性,法律規定了承運人「駕駛與管理船舶疏忽,可以免責」的條款。這一條款在當時是很明智的。2023年《海牙規則》開啟了國際航運法律全球統一的序幕,正式在國際上確立了這一條款。

此後的《海牙—維斯比規則》進一步延續了此規定。

時至今日,航海技術高度發達,船舶質量大大提高,這條規定被應該被刪除,但由於而當時指定海牙規則的都是海上強國,也是今天的發達國家和船東大國,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沒有人願意修改這一條款。2023年聯合國頒佈《漢堡規則》,想廢除這一條款,但《漢堡規則》雖然已經生效,卻從沒有人使用過,《漢堡規則》成了一堆廢紙。中國目前也是世界上的船東大國,中國在制定《海商法》的時候,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參照了海牙規則把「駕駛和管理疏忽,承運人免責」寫進了法律裡面,也就是你說的第五十一條。

但是第五十一條的原文並沒有你括號裡面所加的擱淺,碰撞。這是有原因的。

你括號裡面的擱淺,碰撞,有可能是因承運人疏忽所導致,有可能是迫不得已所致。例如,海商法中有一個制度,叫做共同海損。什麼叫共同海損呢,就是在船舶遇險時,為了保證船貨的共同安全,被迫做出一些犧牲,發生一些費用,那麼這些犧牲和費用就叫做共同海順。

其中有可能為了大家的安全,不得不採取擱淺的措施。這是的損失是要船方貨方共同來分攤責任的,這就是共同海損。

因此,駕駛疏忽和擱淺、碰撞不能夠完全劃等號。

海商法規定,承運人的疏忽由承運人舉證。什麼叫承運人舉證呢,就是承運人證明自己不是故意而是疏忽,那麼他就免責了,不賠償了。樓下網友所說的管理貨物的疏忽,由託運人舉證,也就是我第一次回答是說的,貨主舉證。

這一點我們是一致的。

所謂故意不故意法律沒有準則,是不準確的。對於「故意」。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而樓下網友的回答只是在司法實踐當中,貨主舉證的困難。因為船上藏匿或者隱瞞證據實在太簡單了,貨主很難舉證成功,但是,如果認真仔細的查證,還是可以證明到底船方是不是故意的,因為現在的科技很發達,只要你肯花律師費。

總之,對於船舶而言,不管是駕駛,還是疏忽,承運人都免責。對於貨物,有最高賠償限度,著你在看了海商法中後自然就會明白。

說起來還是挺複雜的,懂了麼。

3樓:闞卿

你好,告訴你這一條款咬文嚼字的地方吧,注意「管理船舶」中的過失,這裡你說的事實情況是「船舶發生碰撞或者擱淺而造成的損害」,這裡的關鍵問題並非是貨損的原因是擱淺,或者碰撞,而是管理船舶,或者管理貨物。正如你所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它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擱淺、碰撞)時承運人不需要負賠償責任」這個是絕對合法的。

那麼正式的回答你的問題:當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它受僱人在管理貨物中的過失,導致船舶擱淺、碰撞時,承運人需要負賠償責任,但是此時舉證的義務在託運方 。

樓上所說,故意非故意,法律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定準則

海商法專業 以後出來可以做什麼?

4樓:豆豆愛

這個專業對英語要求很高,因為海商法本身起源於英國,現在我國的海商法也主要是借鑑國際上幾個相關公約制定的,還有就是海商法本身涉外性就很強,所以英語一定要好,我們同學裡面四六級600分以上的很多。現在很多課程都是全英文教學的,英語不好的話會很吃力。

出國方便,大連海事這邊每年跟英國的幾所大學有交流專案,另外有錢的話也可以自己申請,當然還是英語要好。

女生的話,有點難,雖然成績可能不錯。這個專業男生就業相當容易,但女生就差一點了,還有就是現在金融危機就業形勢不太好,大家都考研的考研出國的出國找工作的很少。

就業的話,船公司的法務,貨代船代,律所,法院等等都可以,看你以後想幹什麼了。

恩,海商法在讀一枚回答您的問題~

有關海商法的選擇題

5樓:銘陽愛欣

第二道題選擇(c) 在拖航中,拖船與被拖物或連成一體,或相互牽連,第三者在遭受他們的碰撞損害時,很難確定損害的發生是由於拖船的過錯還是被拖物的過錯所致。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強調拖航中拖船與被拖物的不可分性,把拖船與被拖物視為統一航行體,進而在確定與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把承拖方和被拖方作為當事一方,第三者作為另一方,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承拖方和被拖方對由其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並不妨害雙方之間事後根據合同或法律相互追償。

承拖方和被拖方共同與第三方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責任,承拖放與被拖方是連帶賠償

其他兩個都是c 貌似沒有什麼好解釋的……

什麼是海商法?

6樓:匿名使用者

管海上運輸等商事方面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參照什麼訂立?

7樓:馬根土

我國海商法主要是參照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實際來制定的,總則是是因為我們基本採用德國民法的總則分則模式,關於船員的規定裡面有一部分參照了stcw公約;關於船舶物權的規定參照了《船舶抵押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同時結合了中國實際,尤其是對國有企業船舶的規定;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參考了《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都是部分吸收;旅客運輸一塊吸收了solas公約的相關規定;拖輪這一塊還參照了流行的拖輪合同標準格式;碰撞這一塊主要是參考1910和2023年的碰撞公約;共同海損是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海上保險部分參考了英國2023年海上保險法;賠償責任限制參考了國際公約,也部分結合中國實際,並於小船進行了銜接;最後的一部分關於法律適用等,都是通行的國際私法規則;海上救助也是參考國際公約的。當然,立法過程中都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立法,尤其是英美和北歐國家等的立法。

海商法的專業院校

8樓:宣城丶

本科階段開設海商法專業的國內高校:

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集美大學、三亞學院研究生階段開設海商法研究方向的國內高校: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學院、

課程簡介:海商法在國際貨物運輸法中起相當重要的作用。本課授課內容主要闡述與船舶有關的法律問題、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租用合同、旅客運輸、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上保險、海事訴訟等內容。

課程力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使學生掌握有關海商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觀點,學會處理與海商法有關的實際問題,並掌握海商法學的研究方法。教學方法將採用啟發式教學、比較法教學和案例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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