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起訴到法院,而另一方不知道對方已起訴到法院的情況下,請問法院會提前多久通知另一方?另

2021-08-02 22:14:01 字數 5061 閱讀 3684

1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不合法 提供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式供你參考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式和時限

(一)原告起訴。。。。。。二)被告答辯

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1、答辯期限

被告應在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15日內不提出答辯,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2、答辯方式

(1)書面答辯

書面答辯是指用答辯狀提出答辯,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辯期限內寫好答辯狀並交到法院。

(2)口頭答辯

口頭答辯是指在**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

3、答辯時應注意的問題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要針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分析,對確鑿的事實應該承認,對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應該接受;對無事實根據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準備好事實和充分的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三)證據交換

。。。。。。(四)庭前調解

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 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五)**審理

。。。。。。法庭審理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法庭調查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 當事人陳述。

其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人。作為當事人及其**人在進行陳述時,亦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以及證明主張得以成立的理由來進行陳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擊對主,或離題千里,漫無邊際。

在各個當事人陳述之後,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會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歸納案件爭議焦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一定要認真聽審判長所歸納的爭議焦點,如發現有遺漏,一定要向審判長講明,並請求將此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此階段異議權的行使,勢必導致對當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實得不到法庭調查和辯論,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 證人出庭作證。

。。。。。。(3)當事人舉證與質證 。。。。。。2、法庭辯論

。。。。。。3、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院作出判決前,對於能夠調解的離婚案件,法院還是會盡量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作出判決。

4、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審判,另一種是定期宣判。當庭宣判的,法院會在10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不論哪種形式的宣判,在宣告判決時,法院都會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以及上訴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發生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當事人應當簽收。

如果不簽收,法院將採取留置送達,不影響判決、裁定和調解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訴訟參加人各自接到判決和裁定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計算;任何一方未滿上訴期的,判決或裁定都是在上訴期內,判決或裁定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的,二審程式啟動。

二審案件的審理,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第二審程式並不是民事訴訟的畢竟程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的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後,沒有在規定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式也就無從發生。

2樓:手機使用者

多久通知我不知道,**要一段時間

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離會怎麼判 40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離婚(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

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

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

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

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圍繞夫妻感情破裂舉證,經過審理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可以強制執行離婚:

1,雙方分居長達一年以上,其中一方能拿出證據證明一年以內雙方未行夫妻之實,即成條件。

2,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取**,醫療鑑定,錄音等實質證據出示,可成條件。

3,其中一方掌握對方出規或重婚或不能維持婚姻生活的證據,可成條件,如:賭博,性功能障礙(但女方不能生育不包括在內),精神病或外傷引起的生活不能自理等.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等。

達成上述任何一個條件,即可申請強制執行離婚。

5樓:孫曼珍應茗

強制執行離婚的條件一般有三:

1,雙方分居長達一年以上,其中一方能拿出證據證明一年以內雙方未行夫妻之實,即成條件.

2,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取**,醫療鑑定,錄音等實質證據出示,可成條件.

3.其中一方掌握對方出規或重婚或不能維持婚姻生活的證據,可成條件,如:賭博,性功能障礙(但女方不能生育不包括在內),精神病或外傷引起的生活不能自理等.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等

達成上述任何一個條件,即可申請強制執行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6樓:雅心心路

1、這會有多種的不定可能

2、一種是進行庭外調解,儘量不離

3、一種是:實在不合適在一起,或者是一方堅持也會判離婚4、若一方拒不到場,如果另方堅持,也會有缺席判決5、還有就是「起訴後以分居兩年的形式促成離婚」

7樓:正氣長春

如果一方起訴離婚,而另一方不離,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判決離婚,主要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沒有完全破裂,或者一方不離,還有挽回的餘地,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這樣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大了。

8樓:夜晚的玫瑰

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那麼法院會以調解為基本原則,除非你能列舉出感情確以破裂的證據,即使是單方面破裂也可以,比如對方有婚外情,或者在生活中對你(也可以是你的直系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無法彌補的傷害,或者你們已經分居兩年以上(有證據證明分房睡也可以成立)等等,那麼法院一般會支援離婚。

但如果沒有以上情節,那法院是不會判的,怎麼辦呢?

好辦,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這一次,法院會重點做被告的工作,讓他(她)能離就離,如果做不通,那麼再次駁回。

最後,再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那麼這一次法院就不再調解,直接判決離婚。

但以上過程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你們之間沒有關於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的巨大爭議,注意,是巨大爭議,有小爭議,你們可以直接在庭上就說清楚就可以了。

如果有巨大爭議怎麼辦呢?這就關乎過錯方和非過錯方了,還要關係到你們的經濟,動產、不動產、現金流、存款、債權債務等都要納入進去,如果存在明顯過錯方,那法院會根據你們的經濟情況,結合非過錯方提出的要求來分割財產和債務,如果沒有過錯方,那法院會根據你們各自收入**的穩定性、長久性和多少等問題來進行財產分割。

這是個很複雜很漫長的過程,所以才會出現有些人打離婚官司打了幾年都離不成,但有些人一上法庭就離成了,說穿了,就是看一方舍不捨得拿錢,舍不捨得放棄。

9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的判決理由是雙方感情破裂,法院一般要先調解,給雙方一段時間考慮。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判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離的。

11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應准予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三)有賭博,發給離婚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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