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將另一方的車輛抵押,有效嗎 怎樣才能拿回來

2022-03-03 02:47:54 字數 5579 閱讀 8807

1樓:波紹緱元槐

結論是是否確認抵押合同無效,需要由本案女方充分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且「應當」不知。

第一,你提供的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01婚姻法頒佈之前202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已,這個不足為信,可見下述依據

一、二。法律依據如下,具體推理過程因案情複雜,暫略。

依據一: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據二: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

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該規定關鍵點在於本案女方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並且不屬於「應當知道」。

2樓:沃樂生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私自抵押是無效的,可以通過法院主張權利。如果是個人財產,他可以自由處置。

3樓:趙悶墩兒

夫妻共有車輛屬於共同共有財產,一方私自處分的構成無權處分,買受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權。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可以私自賣出嗎

4樓:科學喵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不可以私自賣出,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5樓:法律援助

您好,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可以私自賣出,因為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如果私自賣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這個時候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車的那個人)他以合理的**買走車輛,並且他不知道賣車的人沒有處分權,並且車輛已經交給了第三人(買車人)並辦理的登記,那麼這個時候車輛的所有權就是第三人的(買車人),這個時候另外一方不能找買車人還車,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賣車人),如果買車人知道賣車人無權處分該車輛或者以明顯低價買那就屬於惡意的,不能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車輛所有權,另一方可以找賣車人要回車輛。律法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夫妻另一方把對方名下的小車私自賣掉算違法行為嗎?

6樓:

不違法。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車子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當進行財產分割是夫妻各方都是進行對半開的,但是如果能夠有證據說明這個車子的錢是你爸媽出的,而且這是你爸媽給你女兒的,那麼這個車子你擁有的產權。結婚以後,家中的財產基本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除非有的動產與不動產是男、女各一方是婚前購置的,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如汽車、房屋等等

7樓:童陳律師

夫妻另一方把對方名下的小車私自賣掉一般來說是違法的,不過該行為屬於民事領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後面另一方對該行為進行追認,則不會對私自賣掉的一方進行處罰。而且還要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小汽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對於日常家事**權,夫妻雙方是平等的。但是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的行為,則需要與對方達成合意,或對方在事後進行追認才對夫妻雙方產生效力。

夫妻另一方把對方名下的小車私自賣掉,首先要看小汽車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是登記在其名下,實際也屬於這一方,則賣掉的一方有權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或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對方賠償;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實際上屬於雙方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對他所有的那部分,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或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對方賠償;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屬於另一方,則另一方賣掉是在處分自己財產,是合法的。實踐中建議還是夫妻雙方達成合意再處分汽車,減少爭議與糾紛,有利於家庭和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8樓:王維亞律師

回答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不可以私自賣出,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需要經過對方同意才能賣

不能私自賣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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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妻子手上有一輛車屬於公公出資購買 妻子將其賣掉可以嗎

回答車是在誰的名下

提問女方

回答屬於她自己的可以賣

提問如果離婚分配的話車子歸女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回答是在結婚時買的車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離婚協商分配

提問婚後買的車 公公出資

回答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提問男方信用卡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回答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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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男方提出離婚 女方不同意離婚的

回答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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