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

2021-12-26 07:43:57 字數 4473 閱讀 4376

1樓:華律網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三、上市公司的註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四、上市公司的註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3000萬以上;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4、最近一期的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樓:爪機粉群

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援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型別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定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淨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髮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機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3樓:弓平雅

一、創業板企業所需滿足的內部條件分析 (一)創業板與主機板內部條件比較分析 在內部條件方面,也就是從擬上市公司的角度出發,對於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期限,股本要求,董事及管理層,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關聯交易,限制行為,違法行為這些方面創業板需要滿足的條件與主機板沒有區別或者有細微的區別。 而對於企業的盈利要求,資產要求,主營業務要求,募集資金用途等內部條件,創業板與主機板相比有較大的區別,下面將針對每個要件進行比較分析。 1.對於企業的盈利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了兩個條件供企業選擇:一是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個標準是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通過與主機板市場對企業盈利能力要求的比較,不難發現創業板對企業盈利能力在財務指標中結點的表現要求並不是非常高,但是兩條標準都對企業的「增長」提出了要求,因此不難得出,創業板對於企業的盈利要求強調的是企業的成長潛力,要求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

2.對於企業的資產要求。創業板要求企業發行前的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取消了主機板中關於無形資產佔淨資產不高於20%的比例限制,因此對於無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佔的比例只需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有關無形資產的比例即可。對於一些成長性強的公司,資金流動性很強,企業處於高速發展期,閒置資金很少。

這一規定正是基於成長型企業發展初期的特點制定,降低對成長性企業的門檻,意在吸收成長性企業加入。 3.對企業主營業務和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對於公司主營業務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對於公司主營業務和募集資金流向的規定與主機板市場這方面的要求相比,創業板比主機板要嚴格的多。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對創業板企業「成長性」要求的一種延續,是對企業在登陸創業板之後保持「成長性」的一種規制保障。法律只允許企業經營一種主營業務,不允許企業走大而全的多元化戰略,很顯然是基於企業該項業務的高速「成長性」。

在企業發展初期,需要資金支援,登陸創業板,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實現企業的成長和創新,等企業做大做強,登陸主機板,再去實現企業多元化的戰略,這是比較穩健的做法,也是監管者的初衷。其實關於這一條,筆者也曾經提出過疑問,那就是法律用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經營範圍和募集資金的用途,這能否看做是監管機構對於企業經濟活動的過分幹欲,證監會充當規則的制定者、監督者、執行者的同時對於企業經營活動如此微觀的規制,一旦出現問題,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孤立的看待這個問題,難免會讓人產生制度強勢,權力失控的困惑與擔憂,但是結合監管者的初衷,如果要保證企業的高速成長性,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必要和審慎的。

我國的**市場與國外**市場相比,在監管職能上,我國的監管機構與國外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具有決定企業能否上市的核準權而不是僅僅登記備案,這無形當中使監管機構肩負了對於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雙重責任,基於對這些因素的綜合分析,我們的監管機構在我國的**市場還很不成熟的時期,需要監管機構「作為」的事項相比國外市場會相對較多,鑑於創業板對於企業成長性提出的較高要求,市場的自發調整難以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需要監管機關強有力的監管。隨著市場和制度的完善,投資者的理性恢復,這種監管的「作為」會慢慢被「不作為」所取代。 (二)創業板新增內部條件分析 對於企業需要滿足的內部條件,創業板上市條件也做了制度上的創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的條文規定,另一個是對企業稅收優惠嚴重依賴的禁止。

下面就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對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的規定。在內部條件方面,《徵求意見稿》對於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的關注,與主機板的上市規則相比是新增加的,《徵求意見稿》總則中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這一條表明,證監會對創業板的公司除了與主機板一樣履行監管職能,保護投資者利益外,還有一項使命就是「促進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企業的發展」。

因此,「成長性」和「創新性」是企業登陸創業板的重要條件。 2.對企業稅收優惠依賴程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增加本條的規定目的是保證企業的盈利主要是通過企業的主營義務獲得,不能主要靠政策性極強的稅收優惠,例如我國目前存在很多出口企業,它們的業績和增長,主要是基於國家的出口退稅,先徵後返的一些區域優惠政策,缺乏成長性和創新性,這些企業生產的產品往往低附加值,缺乏競爭力和創新,按照創業板的上市條件,這樣的企業是不能登陸創業板的。

而企業如何在只經營一種主營業務的情況下還能保持持續盈利呢?還要靠主營業務的成長性和創新性來實現,因此,新增加的這一條仍舊是對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要求的補充和保障。 二、創業板企業所需滿足的外部條件 除了上述企業需要滿足的內部條件,對於外部條件,本次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也做了區別與主機板的規定,對保薦制度和發審委的組成都做了比較大的制度創新。

(一)對保薦人的新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做出新的要求,意在通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從實質上對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做出判斷,也突出了監管機構對企業「成長性」和 「創新性」的關注。 (二)對發審委組成的新規定 證監會在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第三項需要說明的問題中寫道「成立單獨的創業板發行稽核委員會,發審委委員中增加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增加行業專家的目的是為了對企業的實質性條件進行更準確的判斷,而所有的實質性條件中最需要專家判斷也是最難判斷的就是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因此本項新增的外部條件同樣是對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判斷的制度保障。

綜上所述,通過對創業板上市條件與主機板進行比較,我們發現,在內部條件方面,部分內容規定是相同或者差別微小的,企業通過上市輔導可以很容易就滿足,部分內部條件創業板與主機板相比,差別是比較大的,但是這些差別規定通過分析,都是對企業「成長性」提出的要求或者做出的保障。在外部條件方面,創業板上市條件中對中介機構和發審委進行了兩項制度創新,通過分析,這兩項創新同樣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的關注和保障。因此,筆者認為,面對稀有的上市資源,決定企業能否通過監管機構審批,最終登陸創業板的核心條件是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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