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有什麼不同

2021-12-30 05:10:30 字數 4221 閱讀 7025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是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二個概念。 (一)法律性質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是勞動合同解除或制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即保障勞動者離職之後至重新就業前這一段的生活。違約金是約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責任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違約方違約的,不管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但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僅具有補償功能,不具有懲罰性。 (二)適用條件不同 經濟補償金適用條件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且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解除、終止。違約金的適用條件是,當事人對違約金事先有約定,且出現違約行為。

(三)支付物件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單向的,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情形。違約金是雙向的,即違約方向對方支付,在實踐中一般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四)計算方法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法定的,即一般為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違約金計算方法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當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計算方法是法定的等額遞減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勞動法中的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有什麼區別?一定是勞動法裡的!

3樓:益長順晏琬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含年終獎)、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稅前的,員工自己繳納的社保費、公積金、稅金等也要計算在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僅能對此約定違約金,其他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全部沒有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1、補償金是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或半年以上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一下補償半個月工資。

2、賠償金是勞動者或者單位因侵權行為、工傷或違法行為給予的賠償。

3、違約金是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並支付了費用,而勞動者沒有服務滿約定年限對單位的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洩露商業祕密或違反同行競業限制期限對單位支付的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賠償金: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或自己的失誤,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對此損失的賠償。賠償金通常在民事上的解釋是因為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對損失部分和一種補償。《勞動合同法》第83、87條

違約金:勞動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方給守約方支付的固定金額。違約金是勞動關係中止與解除時才會出現。《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40

6樓:華律網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7樓:匯法網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的區別在於:

(1)適用範圍不同。違約金是約定的,因此,無約定不能適用違約金條款。損害賠償是法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有約定,只要違約行為造成實際損失,受損害方就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2)性質不同。違約金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此時,合同還沒有履行,不涉及對方是否違約問題。因此,違約金具有事先確定賠償數額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是在違約行為導致實際損失發生後確定的,具有事後補償損失的性質。

(3)數額不同。違約金數額可以法定也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由於是違約行為發生之前確定的,與違約行為發生後產生的實際損失會有出入,因此,有關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根據實際損失的情況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調整。損害賠償金是在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發生後確定的,應當能夠與實際損失數額相當。

8樓:貴陽楊澤律師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2023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定義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一般用於勞動人事合同中,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人民幣。

違約金一般用於合同履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按照違約條款向另一方支付的人民幣,也可以用物品等代替。

賠償金一般用於人身傷害事件中,比如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責任方依法對被傷害方支付的人民幣。

10樓:簡簡單單

經濟補償金:一般是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的費用。

違約金:是指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約定了服務期,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完服務期,而應按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勞動合同法》第22-25條有規定。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一種懲戒性費用。《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了賠償金後,不用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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