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比較複雜和棘手,請教高人指點如何處理

2022-01-03 01:03:39 字數 6688 閱讀 4580

1樓:臭豆腐安心

你可以先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檔案,等手續辦好後或者競爭期限屆滿後,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入新的用人單位。「曲線救國」,祝你順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一般是不受理關於社會保險的爭議的,只有到社保或者法院去起訴。

仲裁如果已經主張你的請求了,應該有裁決書。單位如果不執行裁決書上的裁決。你不需要去法院訴訟。只要拿著裁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行了。具體你可以問法院的受理視窗。

注:原單位如果未及時給勞動者退工導致勞動者在下一家單位無法招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上一家單位承擔。

3樓:潮汕工藝人

一般公司的合同中都有一項要求就是離職後多長時間內不得進入競爭公司,你無視原公司的利益而直接跳槽過競爭公司那裡,原公司當然不會給你辦手續。職業道德決定一個職業者在職場的發展。是你自己做錯,所以要做補救措施,不能一味怪原公司。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起訴,有仲裁文書嗎?仲裁文書是法律生效檔案,可直接上法院申請執行,免費的。沒有仲裁書,向勞動仲裁委要。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看沒有辦法,畢竟上訴是訴訟雙方的權利。當然如果過了上訴期限,對方未上訴,你可以憑仲裁申請書到社保掛失。

6樓:匿名使用者

1。訴訟 2。找社會人3。每天跟著原公司領導 (參考電影神探亨特張)

請教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7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實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樓:吾本漁樵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其賠償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本人違約,情況就比較複雜一些啦。

10樓:木琴

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突然離職,交接不及時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賠償。

11樓:弘嘉律師所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12樓:

可以不收他違約金,但可以扣留他的賠償金(合理計算)

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我應該得到什麼補償?

13樓:俊小如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員工的工作崗位或降低員工的工資等違法原因,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員工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14樓:匿名使用者

1.是 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支付標準為勞動者上個月的工作為標準

2.根據勞動合同法按照一年折算一個月,不足半年算半年3.單位必須在15日內為你辦理完離職手續

養老跟醫療都可以續交,繳費的比例跟基數按你辦理補繳手續的時的比例跟基數為準

15樓: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不用花錢,速度快),申訴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你理解的最高數額提出來就好了!

這個是最簡單的途徑,因為法律很多內容說出來你也沒辦法完全理解和接受!到最後還是拿到錢才是最實在的!

覺得ok的話給個好評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請教高手

18樓:

1、首先,這種合同條款基於顯示公平是無效的;若老闆是因為違反《勞動法》中關於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每週不得超過5天半時間)而致使你弟弟不履行勞動合同的,你弟弟不僅可以拿到自己應該得到的工資,並且老闆還應該對你弟弟進行經濟補償(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你弟弟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16歲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你弟弟和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有效的,只是該勞動合同中有無效的條款,但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生效。

3、《勞動法》中規定了工時,見問題1中解答。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那個員工應該是過了試用期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關於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有關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問題。

如果在試用期提前三天口頭通知用人單位就行。如果過了試用期,就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法.職工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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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是成立的。勞動者述說的合同的差別,主要還是有無公章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兩份合同都是有效成立的。當然,簽章的合同最具法律效力,因為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是勞動者,公章就是單位的意思表示。而法人代表則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權代表單位對外為法律行為,包括簽訂合同在內。因此,即便是僅有法人代表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