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職公司有權拒絕嗎,在離職申請1個月內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強制任務嗎

2022-01-07 05:46:28 字數 3446 閱讀 2283

1樓:土流集團

按照法律,員工申請辭職,老闆無權拒絕。勞動者只是履行的通知義務,不需要徵得老闆或用人單位的同意。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文老師在職場

回答親,您好!不可以!公司不可以拒絕員工辭職,前提是員工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提問您好

但是公司以專案組那邊為由,稱離職需要專案組同意,這種合法嗎?

回答這個也是合法的,因為如果有專案,您在跟這個專案的話,也的確是需要專案組那邊的同意,因為後期需要招聘人員接替您的位置,還需要工作上的交接!

但是基本上不會需要30天那麼久,您正常流程提前30天申請離職就可以了

提問但是實際上,我已經於24號在釘釘提了離職申請了

回答如果您於11月24號已經遞交了離職申請但是公司一直沒有回覆的話,您可以找專門負責員工離職這方面的同事諮詢一下

再找上級的領導問下,如果專案涉及面比較廣的話可能一個月的時間的確是短了,那麼您可以放寬一下離職時間

提問公司給的回覆是拒絕,12月04號拒絕的,26也跟公司那邊說了12月底要走,但是現在這種,直接說跟專案組那邊說

回答畢竟,我們在職場上申請入職到離職都希望是開開心的進公司開開心的離開公司,實在萬不得已才會走到勞動仲裁那一步

大公司上下傳達話語這個其實是比較存在問題的,您可以自己直接找到專案組那邊的負責人諮詢一下

提問我知道這種,但是我是提前跟那邊說過了,你不能說由於你一直不批,或者專案組原因,導致另外一個offer直接黃掉

你那邊招人或者交接不到位完全跟我無關了,而且這兩年本身也是一個白夜休休的工作模式導致身體吃不消,亮了紅燈了

回答因為上級沒有批下來您的離職申請,如果您現在離開的話那麼公司會算您自離,如果說您確定鐵了心一定要離職的話,那麼只能勞動維權這一步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按照勞動法合同的這條規定,您可以現在就直接離職,不過後期可能公司會**轟炸您,您需要做好準備哦[笑哭]

更多15條

員工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企業有沒有權利強制駁回申請?

3樓:月入清江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但凌媯捷

您好,鑑於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簡單說幾點,不盡之處,您可以追問:

一、如果該糾紛是商事仲裁糾紛:

1.商事仲裁,一裁終局,你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不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不影響您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裁決書載明「仲裁書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寫4月1日這個日期。

2.針對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不服,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假設您已經申請執行商事仲裁裁決,法院在受理對方申請撤銷的請求後,會先中止執行程式,根據查明情況,判斷是否繼續執行。

二、如果該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勞動仲裁:

1.對方對於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注意此時在法律程式上是一審程式,如果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載明的生效期限內,對方還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這才是法律上的「上訴」。那麼此時仲裁書、一審判決書,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請執行。

2.如果對方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依然判決駁回上訴,那麼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期是對方收到二審判決書時,以二審判決書中載明的生效期間為準。

三、關於你是否舉證證明的問題。

在實務中,一般您申請執行時,填寫稍有誤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為您並不瞭解他們的送達情況,如果有問題,執行法官會告訴您,讓您更改,一般不用舉證。所以,關鍵點不是舉證,而是您手裡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5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員工離職,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試用期的員工提出離職,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申請。

第二種:已過試用期的員工提出離職,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

為了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提出離職,請以書面簽字的離職申請遞交公司,且保證送達。這一點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司故意以未收到離職申請的理由,來拖延勞動者的離職時間,甚至還會以未收到離職申請而拒絕員工的離職申請。

因此,為了避免這一情況,提出離職後,可以將書面離職申請報告註明日期遞交領導。

做好了以上這一步,公司無論以何種理由都無法拒絕員工的離職,即便拒絕,到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30天離職期也可以自動走人,公司不得剋扣工資和阻礙勞動關係轉移,如果公司有這方面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在離職申請1個月內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強制任務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能了,只要單位安排的工作沒有違法或相關規定,員工不能拒絕履行責任的,畢竟單位還給你開工資的。但你可以請假!!!

7樓:

不能的。但是公司一般不會把週期性長的任務佈置給即將離職的人,一般都是短期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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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 遵守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一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 試用期3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