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與牽涉有什麼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2023-01-08 22:30:16 字數 5386 閱讀 6942

1樓:林四火

牽連的連是連繫的意思。

牽涉的涉是涉及的意思。

在對事務的關係方面牽連比較緊密,牽涉比較廣泛一些。

2樓:萬老師**答疑

您好,很高興你的問題。

親親,我為您查詢到:關聯:起連線作用的;相互有聯絡的意思。牽連的連是連繫的意思。牽涉的涉是涉及的意思。

您可以參考一下呢[開心][開心][開心][開心]您還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嗎?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其他問題提問。連繫 涉及 廣泛 是什麼意思。

親親,我為您查詢到有關資訊:連繫是把一件事和另一件事連線。廣泛:(涉及的)方面廣,範圍大。或者是普遍的意思。涉及:指關聯到,牽涉到。[開心][開心][開心]

提問。不要用詞語啊不懂什麼意思連繫 涉及 廣泛 什麼意思啊。

親親,我沒有明白您的意思?我沒有用詞語為您解答呀?

連繫是把一件事和另一件事連線起來。

廣泛:(涉及的)方面廣,範圍大。或者是很普遍的意思。

涉及,指一個東西關聯到,牽涉到其他東西。

這樣您是應該明白的[開心]

提問。好的心理狀態是什麼意思。

親親您好,這個是指擁有積極、向上、樂觀、熱情、豁達、寬容、理解,善待自己等的一些對待生活的態度[開心][開心][開心][開心]

提問。決策是什麼意思。

親親,決策:1.決定戰略或策略。2.決定的戰略或策略。

什麼是牽連犯?吸收犯?兩者的聯絡與區別?

3樓:林逸煙

吸收犯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依照一般的日常觀念或法條內容,其中一個行為當然地為他行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為的一個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徵。

1.事實上有數個不同的行為,每一行為都單獨成罪,都分別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

2.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吸收關係。吸收關係主要有兩種情況。

(1)一般經驗上的吸收關係,即依照一般經驗法則,一罪是另一罪的當然實行方法或當然實行結果,前行為是後行為的當然發展階段或者後行為是前行為的當然發展結果;(2)法條內容上的吸收關係,即按照法律規定,一罪的犯罪構成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處罰。

吸收關係表現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對吸收犯以重罪論處,輕罪被重罪吸收。

牽連犯(一)牽連犯的概念。

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此時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就存在著牽連關係,因此稱之為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構成要件。

1.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這是牽連犯的本質。牽連犯是為了實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為和結果行為又構成了另外一個犯罪。

2.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其中一個是目的行為,一個是方法行為,或者一個是原因行為,一個是結果行為,或者既有方法行為、目的行為(原因行為),又有結果行為。

3.兩個以上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分則中的有關規定,觸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名,構成獨立的犯罪,各行為不屬於一個犯罪構成的要件。

4.兩個以上的行為之間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有兩種:(1)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2)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

(三)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

牽連犯中的兩罪之間不存在當然的關係,而吸收犯的兩罪之間存在著這樣的關係。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4樓:超級無敵酷酷兒

牽連犯需具有以下特徵: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2.多個犯罪行為見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3.主觀上是為了達成某罪,而實施某罪。

4.客觀上,為了達成某罪,而通常情況下需要以犯下某罪為前提簡單來說,可以這樣歸納:【多個犯罪行為,但其最終目的具有一致性】【邏輯關係為:

「因、果」,「手段、目的」】【主觀上,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客觀上,「因」和「手段」是達成「果」和「目的」的通常性行為】

①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

1.偽造公文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詐騙的目的亦如是。

2.偽造公文是手段,詐騙是目的。

3.主觀上,偽造公文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詐騙的目的亦如是。

4.客觀上,偽造公文相對於詐騙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可以理解為:「偽造公文進行詐騙」此犯罪手段具有一般性)所以,以牽連犯,按詐騙從一重罪論處。

②盜竊財物後,為了銷贓而偽造公章。

1.盜竊財物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銷贓亦如是;偽造公章亦如是。

2.偽造公章是手段,銷贓的目的;盜竊財物是原因,銷贓是結果。

3.主觀上,數罪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4.客觀上,通過偽造公章銷售所盜得的財物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所以,以牽連犯,按盜竊從一重罪論處。

③為了盜獵而盜竊槍支,後用該槍支搶劫銀行。

1.盜竊槍支的目的和搶劫銀行的目的不同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持槍搶劫罪吸收非法持槍罪)

④為了搶劫銀行而盜竊槍支,後用該槍支搶劫銀行。

1.客觀上,持盜竊而來的槍支搶劫銀行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持槍搶劫罪吸收非法持槍罪)

⑤為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而盜竊軍車,然後駕駛盜竊所得軍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

1.客觀上,駕駛盜竊所得的軍車、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

吸收犯: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上例。

①本可不偽造公文,而僅詐騙獲得利益,所以不以吸收犯論;而偽造公文對於詐騙犯罪行為具有通常性,雖不屬於「必經階段「但具有一般性上例。

②盜竊財物是銷贓的必經階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銷贓罪)吸收盜竊公私財物罪,但偽造公章不是銷贓罪的必經階段,所以不按吸收論。上例。

⑤本可不盜竊軍車而冒充軍人,所以不按吸收論。

5樓:匿名使用者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在於:

牽連犯:在同一案件中,一個行為(一般是重行為)把另一個行為(一般是輕行為)「吸收」了,因為是在同一個犯罪主觀下做出的兩個行為,但兩個行為都獨立的能夠構成罪名。例子:

比如綁架罪,其實綁架罪牽連了非法拘禁罪。為什麼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不是吸收關係呢?等會兒解釋。

吸收犯:在同一個犯罪故意下,前行為和後行為具有必然發生的因果關係。例子:

小偷偷了一個手提袋,發現裡面有一把手槍,但是這個行為只能定盜竊罪而不能另外再定一個非法持有槍支罪,因為小偷不知道里面有槍支,而偷了該手提包後必然要持有槍支,所以定盜竊罪。

那為什麼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牽連關係呢?因為綁架不一定必須要非法拘禁,比如:甲、乙、丙是朋友,甲和乙事先串通好作案。

一天甲把丙約出去喝酒,然後乙向丙家裡打**,告訴丙家人必須在兩個小時內交300萬到某某地方,收到錢後立馬放人,否則撕票。最後丙的家人把錢給了,甲和丙非常開心的喝了3個小時的酒後各自回家。丙回到家後才知道此事。

在這個案子中,甲和乙並沒有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但甲和乙也構成了綁架罪。因為綁架罪的犯罪構成是:利用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威脅受害人的親朋,利用其親朋的擔憂而要求錢財,並沒有將限制人身自由作為構成要件。

明白沒有。

6樓:丁小儒

1:先普及下中國的對於這兩個罪數方面的刑法研究史,其實這倆照理來說不應該出。

回現在一起的,因為牽連犯答這一概念是日本的,而吸收犯這一概念是德國的,這兩個概念本來就沒什麼聯絡,但是當時中國刑法研究不到位,而且對語言研究也不到位,所以就出現了一股腦抄來的情況,直到現在理論界都有兩派,一派主張廢掉牽連犯,一派主張廢掉吸收犯。

2:牽連犯的本質是:兩個實行行為之間有手段和結果的關係或者原因和結果的關係。

3:但是不能說任何兩個實行行為有上面的關係就是牽連犯,現在確定的一般是偽造後詐騙,還有就是實施關聯行為之後再偽造。

4:吸收犯的本質是:實施了數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但是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係,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另外一個行為的必經階段、必然後果。

5:根據現在的研究,一般來說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7樓:龍出大澤

zhi和吸收犯最dao本質的區別在於,牽版連犯的權。

數個行為之間,出於一個犯罪目的,但行為之間不具有當然的聯絡,而吸收犯前、後行為則存在當然的聯絡。舉例說明:牽連犯,盜竊後為了銷贓,偽造印章,將贓物**,盜竊後為了銷贓(原因行為),偽造印章以便銷贓(結果行為)。

兩個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係,且具有通常性。如不具通常性,就算數罪了,比如為了殺人盜竊槍支,殺人的手段可以很多,而用槍殺人,通常很少,因此數罪。再舉一個例子,偽造公文,以便詐騙。

偽造公文(手段或者說是詐騙的方法),詐騙(目的行為),因此成立另一種形態的牽連犯。其次,說到吸收犯,數個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前行為是後行為的所經階段,後行為是前行為的當然結果。比如說,偽造貨幣,又**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分別觸犯了三個罪名,但偽造是為了**,而**是偽造的當然結果。

因此,重行為(偽造)可以吸收輕行為(**、運輸),以偽造貨幣一罪論處。

「牽連犯」與「吸收犯」有什麼區別?

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 怎麼區分呢?有什麼區別呢 ?

8樓:戰神

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是牽連犯。

9樓:手機使用者

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 牽連犯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不同的罪名。

10樓:簒笎

想象競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進行了一序列的犯罪行為,在表面上好像同時涉及了好幾個罪名但實際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 牽連犯是指犯罪者為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過程中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11樓:匿名使用者

競合犯定一重罪 牽連犯以吸收了其他罪名的罪來定罪。

刑法上,牽連犯和轉化犯有什麼區別

12樓:keep_心跳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有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13樓:神馬時候的事

2、性質不同:牽連犯是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3、原則不同: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數罪,該說認為,想象數罪只是形式上構成數個罪名,因其僅有一個犯罪行為與實質數罪性質明顯不同。

在刑法中,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

首先,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而牽連犯是處斷的一罪 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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