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企業解除合同後,還能有年終獎拿嗎

2022-01-11 02:37:00 字數 5562 閱讀 184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不違法,而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當年貢獻的肯定,沒有法律約束。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意義上的「年終獎」並非法定的「工資」的範疇,所以單位有沒有發年終獎給員工,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當然了,如果單位與你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要給年終獎的除外,給或不給,什麼時候給,給多少,那就要看雙方是怎麼約定的了。

解除勞動合同後還能拿到當年的年終獎嗎?

3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接到解答!

一般情況下年終獎是年終做年度考評的時候發放,所以你辭職了,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就沒有資格參加考評了,所以就沒有年終獎。

4樓:伊克賽赫

如果合同里約定了年終獎做為一項獎勵的話,可以和單位協商給付。

但如果合同裡未做約定,只是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年終獎就很難說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你與單位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了,是否還發給你要看單位,法律並無規定。

6樓:霸氣航行天下

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上是怎麼界定的,有沒有說明年終獎的事項。如果沒有約定肯定就沒有。

7樓:弘巨集茂

不能。因為當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後,勞動者就不再是單位職工因而不再享受員工年終獎等一切福利待遇。

8樓:秦漢風雲人物

合同都解除了,按規定是要離開公司的,還繼續工作是不正常的,更別說年終獎了。

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能否難道當年年終獎?

9樓:泥誼昂採萱

您好。關於您是否可以領取年終獎取決於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您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年後合同終止離職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的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沒十分明確約定,但有一條是: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方,即公司的規章制度裡其中一個檔案《薪資管理辦法》中將年終獎歸到[浮動薪資]裡,檔案對年終獎的約定是:根據公司總體效益、部門及個人年度綜合考核確定。(往年都是按月工資的兩倍~三倍進行發放的)

要看公司的具體規定。如果公司在籤勞動合同或者書面說明錄用條件時,寫明員工都可以享受年終獎,或者是在公司的相關規定中有明確規定的,那麼,合同期滿終止的情況下,應該可以拿到。如果年終獎和考評掛鉤,確定了考評期間,且考評期滿為止在職的員工,有權享受年終獎。

考評期的絕大部分時間在職,因合同期滿離職的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年終獎的問題,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有成功案例的。但是有些公司為了規避這一點,在公司規定中寫明「年終獎只對發放日為止在職的的員工發放」,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具體要看各個公司對獎金的定義和詳細規定。如果是這種情況建議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調解或仲裁。

公司辭退後經濟補償該包含年終獎嗎

1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經濟補償為補償性質的款項。而年終獎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石祖新律師

不包括。

經濟補償為補償性質的款項。而年終獎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一、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髮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員工離職是否還能領取年度獎金嗎

13樓:中顧法律網

員工離職

bai是否還能領取du

年度獎金,看勞動合zhi

同或單dao位規章制度有沒有規版定。

分兩種權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用人單位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情況在勞動合同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執行。總體上,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疇,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等檔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額度需要考慮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表現,不納入員工工資的範圍,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年度年終獎的,那麼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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