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企業要求解除合同有補嗎

2022-08-16 20:55:18 字數 5061 閱讀 413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樓:301中

企業解除合同的

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有規定

合同未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3樓:

1、公司是因為虧損才裁員就不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用支付你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總共1萬2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如果你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3、單位提前一個月如果沒有通知你,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生育保險是社保強制險,單位必須購買。

4樓:墨陌沫默漠末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效力:

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5樓:tony1988的春天

你在公司工作6年按照勞動法規定賠償6個月工資,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再賠償1個月工資合計賠償7個月工資

6樓:孟憲江法律**

一、賠償有:

1、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社會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

二、對。可以請求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7樓:祛病健身

1、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已滿半年,本應是補償一個月工資,但因為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所以應給雙倍補償金,即:2個月工資。

2、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給1個月工資有代通知金。

3、以上補償和賠償金,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8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1、公司是因為虧損才裁員就不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用支付你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總共1萬2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如果你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嗎?如果沒有,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生育保險是社保強制險,單位必須購買。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裡「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勞動者可以先於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10樓:大連**律師

如果是因合理理由解除,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補償,不足半年半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日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照上述標準的2被賠償。

生育保險屬於五險之一,應當繳納,如果單位沒有給繳納,可能影響將來生孩子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半要求生育保險必須連續交滿一年才給報銷。

11樓:匿名使用者

6年的補償。應該補上保險。

勞動合同簽訂未到期,被公司解除應該怎麼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訂未到期,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法律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土流集團

合同未到期,公司準備裁員,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並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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