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辭退嗎,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2022-01-23 15:21:24 字數 5345 閱讀 5534

1樓:養安彤

哺乳期不能被辭退的,下面我詳細介紹一下。

在職場也發生過媽媽們在哺乳期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這種情況是不合法的。 國家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中明確指出:女職工在懷孕期、生產期和哺乳期不允許辭退、解聘。

(哺乳期的時限是孩子出生後12個月)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解除哺乳期婦女的勞動合同。 如果哺乳媽媽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哺乳期被辭退如何賠償

女性如果在哺乳期被辭退是一種違法行為,可以按要求進行賠償。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單位解除違法,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每滿一年2個月工資,哺乳期再雙倍,法律沒有規定。 2、如單位未給你繳納社保醫保,可以要求補繳或賠償損失。

參考法條為《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

女性在哺乳期情況比較特殊,所以職業女性在哺乳期的一些工作和待遇是可以進行調整的。 1、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2、從2023年4月28日正式實施,懷孕女職工如果在《規定》正式實施當日及之後生產的可享受98天產假,在之前生產的按照以前規定享受90天產假。

3、懷孕期間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晚育女職工,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男方所在單位應給予護理假7個工作日。 倡議:

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2樓:桂麗霞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

您說的這個情況,根據我國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話,是隻要提前3天。不過如果員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告知,並且都沒有和單位進行協商,甚至就不辭而別的話,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其實單位這邊的可以要求離職的員工進行賠償的。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您這邊可以和公司說清楚情況的,雙方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是最好的。

提問哺乳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回答您好首先您自願離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其次,您自己提出協議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您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辭職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提問產假包括節假日嗎

回答您好,產假中包括了法定節假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雖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但按立法原意,產假是按自然日計算的,包括了期間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2023年4月18日,***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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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產前休假15天是不包括在98天裡的嗎

回答您好是包含的。產前休假15天是包含在98天產假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如果是晚育再加30天,難產(剖宮產)再加15天。

提問哺乳期急辭扣工資嗎

回答您好如果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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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6條

3樓:吾秋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員工哺乳期可以辭退嗎?

1、即使員工在哺乳期間不回公司上班,而且產假和晚育假已經休完的話,老闆也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哺乳期不能辭退,而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1週歲的這段期間。就算是產假已經休完,員工在哺乳期內每天是能夠享有一小時哺乳假的,而這個假期被稱為授乳期。

2、如果公司裡的老闆想以辭退的方式來強迫員工上班是不允許的。因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沒有批准員工放假,而員工沒有來公司上班的話,老闆也只能扣除員工的工資。

此外,如果員工沒有說明是無薪休假的話,老闆還是要按規定給員工工資的。所以,無論是作為老闆還是作為員工的你,都要知道員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辭退的。

3、同時,如果員工若有實際困難,本人可以向老闆申請假期,經老闆批准,員工最長可申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週歲。不過這個需要公司的老闆同意。

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哺乳期公司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在女性哺乳期辭退員工是違法的行為,要接受法律的相關制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1、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

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6樓:勤勞的老克

不可以。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可以辭退女員工嗎,哺乳期能辭退女員工嗎

女職工在哺乳期一般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具有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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