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臨時提出迴避申請

2022-02-18 09:32:12 字數 4187 閱讀 3379

1樓:濤聲海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迴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只要是可能妨礙訴訟的,隨時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什麼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4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樓:浪漫雨杉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 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以上就是刑訴法規定的迴避的五種條件,希望對你有幫助~

什麼是申請回避,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6樓:無刺仙人掌

」迴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 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 自行迴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未 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如果檢察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根據這一法定原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述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其迴避」;對於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現象和人員,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的《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什麼階段可以申請回避

7樓:大豐來客

申請回避的時間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申請回避適用於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

《刑訴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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