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錯的情況下我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進行理賠嗎

2022-05-21 17:55:12 字數 1139 閱讀 9347

1樓:翹楚之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法律依據。

所以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只是如果勞動者因為自己的原因而打算辭職,應當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以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存在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幾種情形,且你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而且還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3樓:尚崇

可以。協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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