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問題,求幫助

2022-02-25 17:40:25 字數 1677 閱讀 5919

1樓:

我看了題目及答案,認為答案沒有錯誤。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答案中應納稅所得額20000-4000=16000中4000元是免徵額的概念,即應稅收入的20%,20000x20%=4000元,而非扣除捐贈額。應納個人所得稅(16000-4000)*14%中的4000元為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兩個數字都是4000但概念不一樣,並非扣除了兩次捐贈額。

2樓:小火柴工作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用16000*30%=4800,大於實際捐贈金額4000,可全額扣除。因此在計算個稅時,再將允許扣除的4000捐贈款扣掉後再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20000-4000=16000這個公式中的4000元是20000*20%=4000(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是允許扣除的費用,不是後面捐贈的4000元。巧了,這兩個數一樣,才把你搞亂了。

3樓:綠水青山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公益、救濟捐贈扣除限額標準

20000(1-20%)*30%=4800元,因此,4000元允許全額扣除。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4000】*20%*(1-30%)=1680元

我想問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是16000已經扣除了捐贈額4000,為什麼在下步計算中再次扣除了呢。——第一次扣除的是20%的費用,第二次才扣的捐贈,金額相同,所以你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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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親,請具體一點,究竟是什麼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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