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常辭退某員工後,發現其在職期間有違紀情況,是否可以扣發其工資

2022-03-04 14:55:54 字數 5494 閱讀 267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雙方已簽訂書面離職協議,就不可以了!

2樓:庫苑博

除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以外不可以扣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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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閱讀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什麼違紀不違紀的,違紀是你們公司和這個員工的事情,只適應於企業內部管理,工資還是要發的

公司正常辭退某員工後,發現其在職期間有嚴重違紀情況,公司是否可以扣發補償金,並以解僱處理?

4樓:

公司正常辭退員工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辭退的補償金不能扣發。如後發現在職其間有嚴重違紀情況如果證據充分而且能證明他的違紀給公司造成損失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注意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勞動糾紛。

因此補償金是不能扣的。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退已經是對勞動者最嚴厲的懲罰了因為剝脫了其勞動的權利,但不明白既然是辭退,為什麼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辭退與解僱是什麼關係?!

辭退勞動者後,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即使再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也應該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而不是簡單的扣發應向其發放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辭退後,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解除,不可能再重複解除一次。但是,如果該員的違紀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可以依法向該員工追償。

縱橫法律網 熊徵律師

企業因員工違紀可以辭退並扣發當月工資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條款明確規定的話,公司是可以這樣做的如果公司拿不出這樣的證據的話,是不可以的

辭退的話,要補發一到兩個月的工資

不過你有過失在先,這樣的事申請仲裁也不太好辦

8樓:韓飛律師

企業因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否則企業無權剋扣勞動者工資,應該全部予以支援。

並且企業主張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有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企業拖欠工資,勞動者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自己就可以去不需要請律師。缺點: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不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賠償金補償金等;

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賠償金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比勞動監察靠譜;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如果員工違紀被開除、辭退應該扣發一部分工資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對於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遭到開除,公司不結算其工資,違法嗎?

10樓:

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最多不得扣除工資超過20%,否則可以申請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不結算工資,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以下幾種情況均可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

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違法的,工資是不得剋扣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最多不得扣除工資超過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淚兮

1、用人單位一是要舉證說明你違規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違規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證明這項規章制度送達你本人告知了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九方山雁

首先你要熟悉你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度中是否有提到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還要看怎樣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合同?要是並無講到或是你入職時沒有經過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其他地方也沒有貼出制度公示大家的)你可以耍賴,到了勞動局投訴就說你沒有看到有這些制度,沒人告知,你也沒有簽名(一般新進人員要培訓,培訓要簽名)。 工資的話是要算回給你本人的,就算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只能扣款,且扣款不能超出當地工資標準的20%(是否有損壞公司東西,有的話另外再照價賠償的哦)。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他們,要是公司制度中沒有說到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你除了要討好你的工資以外,還可以要求他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及其他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14樓:麥積財稅

要的。根據社保法規定,在員工入職當月和離職當月,單位都要為其繳交社保費。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一個月工資,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如果你個人想交當月的社保,可以維持交當月的社保。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或者公司會規定必須幹滿一個月,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當然這些知識企業內部規定,那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說的呢?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3)《保險法》明確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離職當月,對社保費用繳納個人只需要繳納法律規定的個人社保費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離職員工社保費用進行「佔比」、或者「全額」由個人繳納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四、六十,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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