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訴訟案件的主題資格,集團訴訟的主要問題

2022-04-03 14:25:48 字數 3981 閱讀 9697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主體資格是一個法律術語。

主體: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

主體資格: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範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

訴訟主體資格:即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

簡單的說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或單位(法人),即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個人或單位(法人)。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是相對於原告來說的,即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個人或單位(法人)。

古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之說,這裡的「兩造」就是指的原告與被告。

2樓:濮睿誠

有共同的訴求,被告為同一人

集團訴訟的主要問題

3樓:小薛

(一)關於集團訴訟的受理

1、群體性糾紛的解決行政處理優先原則。目前由於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缺乏,受理各類案 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壓力就很大,因此,集團訴訟的適用面不宜過寬,凡是行政機關能 夠處理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對行政機關無法處理或處理後仍有爭議的群體性糾紛,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複立案、重複審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把好立案關,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特別是審查是否符合集團訴訟的條件,避免把大量群體性糾紛單個立案,分別審理。其次,由於某些群體性糾紛比較分散,加之我國地域 遼闊,交通、通訊並不太發達,某一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併發出權利登記的公告後,有 些權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導致幾個法院各自受理、分別判決。

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集團訴訟案件後,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公告案件情況,最大限度通知 所有權利人。同時人民法院之間也要加強案件通報、協調方面的工作。

3、關於訴訟費是否預交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原告 起訴應當預交訴訟費。但集團訴訟的原告方人數眾多,單個成員的請求數額一般很小,而集 團整體請求金額則很大,在公告登記結束前也無法確定,由代表人預交訴訟費或由參加登記 的權利人分別預交訴訟費都比較困難。

因此,一般應允許原告緩交訴訟費,待權利人蔘加登 記後按照規定對自己的訴訟標的預交訴訟費。

(二)關於訴訟代表人的選定

對於集團訴訟,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滿後,由 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推選代表人,但對於當事人沒有推選或推選不出代表人又如何辦呢?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具體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選,經權利人明示 或預設後,即可確定為代表人。對於推選代表人時,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該 代表人可以作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於不同意的,法院應通知其另行推選 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認為代表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 權益或者認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時,有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代表人實施的行 為確實損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該代表人的**資格,其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 對被代表人無效,由提出異議的人重新推選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

(三)集團訴訟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必須針對全體集團成員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裁決。如果代表人未經被代表的 當事人同意而隨意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法院應認定其行為無效;集團訴訟的調解應在法院 的主持下進行,由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對全體集團成員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經法院許可,也未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的,該行為無效。

2、判決內容要相對概括。人民法院對於集團訴訟案件只就損害事實及侵權人所應負擔的民 事責任進行審理,在確定侵權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權方應賠償的標的 物種類及賠償財產在受害人之間分配的標準、計算方法等即可。如條件允許,也可以在判決 書中寫明人數眾多方每個當事人應得的賠償數額。

此外,由於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不可能 將他們的具體情況一一在判決書中列出,可以對一方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寫明訴訟代表人,其 他當事人列入法律文書所附的名單中。

3、判決書的送達方式。在集團訴訟中,對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一送達判決書即費時費力, 也難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對訴訟代表人應將判決書送達本人外,對於其他當事人可以採取公 告形式送達,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廣播、電視等影響面廣的**上播出。

什麼叫共同訴訟?什麼叫集體訴訟?二者有何區別?

4樓:時無間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生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區別1、人數差別

集體訴訟人數通常要在5人以上。

共同訴訟是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

2、前提不同

共同訴訟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又稱為集團訴訟,是因為人數過多而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擴充套件資料

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人和**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5樓:小揚說歷史

共同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指行為人為多人,並且一個是集體的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區別:1.定義不同: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主體的合併。一般將共同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只是由於人數眾多,法律要求推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程式的進行。

2.流程不同:在集體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即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

3.生效條件不同:集體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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