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不合,男方不讓女方進家門,是否為反婚姻法

2022-04-20 16:56:45 字數 5974 閱讀 2012

1樓:seyen媛

談不上違反婚姻法,屬於家庭矛盾,可報警,民警會進行調解。

婚姻法中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2樓:丷幽靈丷

生活中你打了你的愛人 你的愛人是否會告你家暴 你不小心辱罵了家人 你的家人是否會告你違反了法律 不讓你進家門肯定另有原因 涉及法律 那就不是家庭不合了 是家庭破裂 如果不想破裂還是想別的方法溝通吧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違反婚姻法。既屬家暴,也可說遺棄家庭成員,還可說虐待家庭成員。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以告他刑事犯罪。

4樓:曹培升易學網

談不上違反婚姻法,屬於家庭矛盾,可報警,民警會進行調解。

5樓:雪兒飄夢

不反的話這也道德啊,幹嘛不讓進。

6樓:

構成了家庭虐待罪,報警。

兩人婚姻不合,想離婚,男方不讓,女方怎樣可以離婚? 30

7樓:0南哥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8樓:2心雨

兩人分居超過六個月,法院就受理辦理的,具體你看一下婚姻法

9樓:後慕楣

搬出來住一年,無性婚姻一年視為無效婚姻,可以到法院申請自動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過一定時間可以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嗯,可以去法院起訴,二次就會批

12樓:東方採楓鍾希

這要看值得否,值就要排除一切阻力,不值不要鑽牛角,幸福是自己一輩子的事,要慎重草率不得,否則很危險

夫妻沒有離婚,男方不讓女方看小孩是不是違法的?有法律依據嗎?

13樓:木木木子丶李

違法。離婚了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1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

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絡、瞭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絡、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該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物件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援、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現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這一條三款肯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享有的探望權;尊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自主協商性;並規定了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復。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沒有的,筆者認為,它的成文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緣關係。

夫妻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雙方自願結成的婚姻關係,依照法律程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式人為地進行解除。因此,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關係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的身份和血緣關係。

父母子女之情,屬於天理人倫, 犢之心,渴望父母疼愛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確屬必要。

2、易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調解解決。

以前,由於沒有探望權的規定,許多離婚雙方當事人怕孩子一旦隨對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見孩子了,所以堅決不肯放棄撫養權。而有了探望權規定後,「看孩子」有了保障,在離婚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餘地,從而有利於離婚案件的解決。

3、為探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糾紛,出現問題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上缺乏明文依據,致使許多這方面的糾紛處理得不及時、不到位,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探望權,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同時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雖然有些人認為這一規定過於原則,應當具體化以便於操作。但筆者卻認為,作為基本法,特別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發條應以原則性規定為好,因為一是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時期,會不斷出現許多新事物、新情況,如果法律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穩;二是考慮婚姻家庭案件千差萬別,規定過於細化則可能機械而不合情理。特別關於探望權方面是初行規定,還需要在實踐中試行總結可操作經驗,因此,以規定原則為好,具體操作可由執法者不斷總結反饋,由最高院進行司法解釋。

關於夫妻關係不和睦的婚姻的討論,夫妻關係不和睦了,怎麼辦

我想說的是,就算離婚,你再婚能保證就不吵架嗎?畢竟你們結婚曾經也是相愛的啊,所以還是慎重考慮吧生活就在於怎麼過好平淡的流年,只要大家相互體諒理解包容和珍惜,其實就能和諧幸福!夫妻之間能夠百年好合的關鍵就是要學會睜一隻閉一隻眼,記住對方好的一面,記住生活中快樂的事情,忘記對方的不好,忘記生活中不快樂的...

夫妻關係不和諧,該怎麼辦,夫妻關係不和諧,我該怎麼辦

良好的夫妻關係,需要兩個人共同維護,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將兩個人的感情穩固,因此,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信任,帶著一個共同的目標去相處,才能夠讓夫妻感情變得越來越好。人們常說家醜不可外揚,因此,對於夫妻之間的短暫不和,也不應該對外人說太多,這樣對你們的感情將會沒有一點的修復作用。很多夫妻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家庭...

怎樣緩和夫妻感情,怎麼才能緩和夫妻關係

如果來二個人都不退步,那自 肯定二敗俱傷。所以bai必須有一方du低頭,才能緩和。如果你zhi是男的,那就大dao方點,自己低過頭,沒什麼大不了的。事情過去了,心情好的時候,再解心結,也許就不會這麼衝動的,衝動是魔鬼,兄弟。如果你是女的,也可以事後好好講,大家都在氣頭上的時候,是沒好話出來的,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