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吃飯三天之後回來訛錢說是在我們店摔倒的

2022-05-30 19:30:13 字數 3737 閱讀 3105

1樓:理想闌珊

先說法律關係吧,飯店***顧客身體安全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合同法中均有類似的規定。

再說下你的這個情況,來的幾個人「說」是在你的飯店裡吃飯是不管用的,要有證據證明才可以。最起碼是需要證人證言的。對方還要解釋在什麼情況下摔倒的,當時的救治情況等。

你說的那個辯解理由,可以提出來,如果你否認,就要一開始答辯時就提出來,法庭就會要他證明,證明2店的經營者是你家,而不是別人。

當然,12日的**,還是要去的,否則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我覺得這個案件最首先的一點就是對方要證明是在你家店裡摔倒的,否則的話一切免談。這樣的順下來,答辯意見就是這樣幾點了:

1、原告不是在xx店裡摔倒的,店裡沒有過錯。2、xx店的所有者不是我,不應當由我當這個被告。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講這事很簡單,你開店須要盡到保護顧客安全的注意義務,但對方主張民事賠償需要證明以下事實:1、他在你的店裡吃過飯;2、吃飯的時候摔倒了;3、摔倒是因為你們飯店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你可以舉證說你盡到注意義務了,如:地面有防滑地毯、已設立警示標誌、摔倒系客人自己過錯等等);4、客人受到的損害,以及5、損害與摔倒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實客人走了之後就比較難以舉證了,何況三天之後才回來。所以從法律上講你的贏面不小。但也不排除法院處於息事寧人的考慮要求你適當賠償。

另外,你看看監控如果確實在你店裡摔倒的我勸你還是賠償人家一部分,畢竟做生意嘛,和為貴,人家摔了也不好受。

3樓:逍遙

法律請的是證據,只要他能拿出證據來,那算他厲害,當時不來請求賠償,過了三天才來,意圖非常明顯!

如果貴有攝像頭或店外附近有攝像頭的可以調取相關資料以證清白,不過他們想訛你錢,在法律上是要人們舉證的;不過你也可以向**救助!

4樓:來到衚衕了

1.是不是在店裡摔倒?第一時間你們有無接觸?

2.摔倒後,店裡的責任是推卸不掉的

3.顧客就醫後,三天來能看出傷情實質

4.賠償額度要協商解決,可能不是100元那麼簡單了。

5.要看對方期望值,弄不好會法院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店裡安裝一個攝像頭,同時向警告他,這是詐騙,可以到派出所報案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樓主。。我們家1店 叫庭院村酒樓有合法證件 生意一直很好。 2店也叫庭院村酒樓沒有證件5月1日開業 5月16婚宴。

三天後 5月19 來了幾個人說是當時吃飯摔倒的腿打石膏了 想要1萬塊錢醫療費。 當時我就沒答應 因為沒證據 對方也不像什麼好人 今天1店庭院村酒店法人代表 我媽媽接到傳喚。 說是被起訴了。。。

我想問的是。2店當時也沒有什麼證件 我規避責任的時候 能不能說是 和那個店沒關係。當時那店沒任何證件 已經於 10月末改名了。

現在由我爸一個熟人在幹。 我媽12月12日有必要出庭嗎 出庭該怎麼辦。 做什麼準備 。

回頭追加一百。 現在去做任務。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提供證據 不能提供證據就報警

有客人在餐飲店裡摔倒,需要我們賠償?

8樓:

客人在餐飲店裡摔倒,如果餐飲店已經有明確的標識來警告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餐飲店不負責賠償,如果為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的傷害,需要部分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9樓:太康律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中,負有安全保險義務的人其中包括餐廳營業者,只是賠償責任應當是多少要根據雙方過錯進行認定。你餐廳是應當賠償的,如果能自行調解好就用不著打官司了,當然為了保險起見,在法院主持下調解更好

10樓:改黎

這要看你們的臺階是否設計合理,有無必要的醒目的提示語,安全防護措施。如果這些都做到了,那你們就是無過錯的。提起法律訴訟對你們有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餐廳要在過錯範圍內承擔對客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已經盡到了警示、注意的義務或者傷害是有第三人造成的,餐廳就可以免責。客人自己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餐廳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客人在我飯店摔倒受傷,我該負什麼責任 15

12樓:陽光彩虹小可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餐館未盡到全面警示風險提示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上述規定,若飯店經營者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其過錯程度,對顧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4樓:慕容惜飛

不需要負責。不過為了人道主義立場,店裡可以慰問下傷者。

你們呢可以拒絕賠償,如果他們不服,可是上告。法院會給予合理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吧,你那裡有明顯的標誌,又那麼大,他看不到那是他的事了,你有盡到責任,那你理應不用賠償。

看著辦吧。祝你好運!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付50%的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負任何責任,你們店裡有明顯的指示牌,不過你們也可以表示慰問下那位老人.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還是詢問律師比較好。

客人在店裡喝醉酒後,再上廁所後在廁所門口摔倒,我們具體要負什麼責任,如果對方告我們會走怎樣的途徑?

19樓:張偉傑律師

沒有營業執照,屬於無照經營,依法是應該取締的,儘快去工商局、工商所補辦,對方可以起訴實際經營者;具體的責任比例,對方起訴後由法院根據事實認定。

參考《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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