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糾紛求教 簽了三年的合同,還有兩年,現在有麻煩了,向各位大俠請教,跪謝

2022-06-01 12:55:09 字數 4436 閱讀 7265

1樓:上海方燕律師

1、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可以轉租」,應視為房東不同意轉租的意思表示。

2、目前情況下,你只能和房東協商,爭取房東同意你轉租。比如:你可以適當提高一些租金。

3、如果房東有違約行為,你可以以此作為談判條件,要求房東同意轉租。

2樓:上海l律師

轉租必須得到房東的書面同意。

否則轉租無效,並且房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3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訂立合同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以及對經濟利益達成的一致意見,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而擅自轉租,直接影響出租人的實際利益,這就是法律規定未經同意不得轉租的原因。

二、你們的合同中沒有對是否可以轉租作出約定,在這樣的情況下,你的轉租需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你和第二手承租人之間訂立的轉租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且出租人可依法解除與你訂立的租賃合同。

三、雖然籤合同之前,出租人曾經表示可以轉租,但簽署正式合同時又未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約定,正式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正式合同的約定以及出租人現在的意思表示來判斷其是否同意轉租。

四、如果你未經同意單方實施轉租,而出租人知道轉租的情況後,沒有在六個月之內向法院起訴解除租賃合同或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則你與第二手承租人即可以繼續履行轉租合同。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勞動合同籤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請問各位大俠這樣合法嗎?

4樓: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所以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的期限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時間為準,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不管是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的合同,都約定的是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裡應當注意,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最高時間為兩個月,就是說,如果在面試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勞動合同為一年,那麼在兩個月勞動者就可以寫轉正申請了。

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務為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鐘點工),這三種情況法律是禁止約定試用期的。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說先適用三個月,再看,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試用期並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勞動者在應聘求職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弄清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是否合法,需要看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是用人單位解聘,所以應該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違法了,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三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裡面的,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一個月,試用期不可以超過6個月。所以你用人單位這做法是違法的。若你簽定和用人單位簽定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辭工就可了。

做滿了辭工期用人單位就必需給清你的工資。

2、你用人單位這樣的上班制度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需每週最少安排工人休息一天。你可向你用人單位所屬的地方勞動部門投訴。

3、可以的,勞動合同法裡有說明,用人單位不按與員工簽訂的工資發放日期發放工資的,員工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只需要提供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可。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答錯了,試用期可以是六個月,關鍵看合同期為幾年。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我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俠一下,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九天,其間公司沒有跟我簽定任何合同也沒繳納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算證據!事實存在,不籤合同,不上保險是他們的問題!同事證明也可以、工作過得記錄等等都可以成為你的證據,這種問題,一般都可以拿回這些年的保險還有加班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即使什麼都沒有,找幾個同事作證也可以,只是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員工

12樓:

這個證據不能成立,你在公司上班所鑑定的合同才是你的證據,找勞動仲裁也要根據你合同來辦案!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請教各位大俠!先謝謝了。 10

13樓:蔣德順

只要你簽了勞動合同,公司一般也會簽字或者蓋章的,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時有效的。但是一般合同是一式兩份或者多份,合同主體雙方各執一方,需要備案的可以留作備案!

如果單憑你的敘述,是沒有法定的賠償是由的,至於降低工資,要看你們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工資應當在當地最低基本工資以上,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已經單位與勞動者簽署,不管是否發放給勞動者,均為有效,而且結合你公司已經為你參加了社保,更從另一個方面說明,該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並已經勞動部門備案。

公司變相降工資,屬於剋扣,如有異議,可以要求單位說明理由,若為非法剋扣,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拿回你的那份合同。

降工資情況較複雜,一看勞動合同的工資約定內容有沒有執行;二看目前工資及加班能否達到當地工資最低水平。

請教各位大俠:2023年1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納不納入到2次固定期限合同裡?

1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2023年1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納入到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範疇。

即只有2023年1月1日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才記為第一次。

1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依照勞動法,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

所以,這個還是可以靈活掌握的,按照你們公司的意願找員工談談,如果他原因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就選擇第一種,如果他要籤無固定期限的,那就選擇第二種。

19樓:神力助我加油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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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沒簽訂培訓協議,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當然也沒有賠償金了!你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不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一般都不會的,如果有什麼保密協議的話,公司是要支付保密費的。所以沒什麼事,再說你第一份工作,找到更好的了就換唄,不過個人建議,第一個公司還是要待時間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