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進來解釋一下名詞,懂法律的進來解釋一下這幾句話。

2022-06-04 15:25:15 字數 5983 閱讀 8368

1樓:匿名使用者

1、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明確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的幾種法定行為方式---即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及《刑法修正案(五)》規定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方式。

注: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信用卡,沒有定罪方面沒有數額的要求;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一種。

2、詐騙罪: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注:根據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2000元以上。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為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屬於法條競合的關係。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在涉及到信用卡詐騙的罪名中,一般適用於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而不適用詐騙罪的規定。

希望以上可以幫到您好運~

2樓:河北左亮律師

1.詐騙罪是普通法,信用卡詐騙屬於特別法。存在法條競合,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000元為宜。

3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信用卡詐騙罪工具就是信用卡唄

懂法律的進來解釋一下這幾句話。

4樓:

只要是不是用來賣錢。你就 可以隨便用,不用問它的生產者。

5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在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

件等方式使用軟體的 是有一定範圍不超出就沒有違反條例 ,不算侵犯軟體的著作權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只要不以盈利為目的做商業用途都行的~~

7樓:未獲獎

就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供本人學習研究而使用他人制作的軟體,不算侵犯著作權。

法律名詞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理解:日本給中國交租,一個月200。

現在美國加進來,中國收美國一個月租金100。

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日本只要向中國交租 一個月100。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國際**中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

法律解釋的名詞解釋是什麼? 5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

法律的名詞解釋

11樓:我的兒子叫鑫澤

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體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2樓:濤聲依舊

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是一種行為準則,是一種規範,規制人們的行為,要求人們按法律規定行事,違反法律就會受到懲罰。

法律的國家性是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監督執行,國家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保障。

法的意志性和規律性,法是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用法來推行主張。同時法也是要遵從社會規律,社會是法產生的基礎,法是隨著社會發展的變化而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

法的階級性和共同性,法具有階級性,維護統治階級利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 ,同時法也體現社會普世價值追求,講求公平正義共同屬性等

法的利益性和正義性,法是用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用來保障民眾利益的。法律要得到認可和遵從,必須體現正義。

13樓:蕩絨

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體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4樓:爺呮手遮天

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說明。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3、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

4、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5、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是指有已過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15樓:子憶

1、是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檔案。它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這些規範具有物件的不特定性,可以反覆適用,多次適用。

2、法律關係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係。從實質上看,法律關係作為一定社會關係的特殊形式,正在於它體現國家的意志。這是因為,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有目的、有意識的建立的。

所以,法律關係像法律規範一樣必然體現國家的意志。

3、法律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法律是人的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認為這種意志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性表現在法律對社會關係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價值。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的內容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受客觀規律制約的。客觀規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觀存在的經濟生活,即一定的經濟關係。所以法具有規律性,它是在對客觀規律的認識和把握的基礎上制定的。

但我們也不能把法律與規律等同起來。規律是客觀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觀的。立法者根據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觀地規定一些規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識地為克服規律而規定一些內容。

4、法律的階級性,為一定階級服務的屬性,是指法律產生於一定性質的生產關係,屬於特定社會上層建築之一。

5、法律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重要工具,法律分配利益。

16樓:匿名使用者

隨便找到哪本法理學的書,翻到第一章

懂法律的進來看一下。關於物流糾紛的問題。

17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交付貨物,收貨人提貨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貨物經過運輸後,其質量和數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係著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儘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加速商品的流轉。

否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維護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條強調收貨人在提貨時應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對於收貨人的檢驗時間,如果運輸合同對檢驗時間有約定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這裡的「合理的期限」是一個彈性的規定,應當視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時間。

對於貨物的數量、較易發現的貨物的毀損,收貨人就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檢驗。例如如果貨物是易腐爛變質的東西,則收貨人就應當在極短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貨物的毀損不是立即就能發現的,則收貨人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就會長一些。

【解釋】本條是對收貨人檢驗貨物的規定

對於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在立法過程中,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應當視為承運人交付的貨物與運輸單證上記載的完全一樣,承運人就不承擔責任了。另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毀損、數量等提出異議的,只能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的初步證據。本條基本上是採納了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旅客或者收貨人收受託運人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的,為托執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合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經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本條中強調的初步證據,意味著收貨人即使未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但以後他仍可以提出據此進行異議和索賠的相反的證據,一旦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發生在運輸期間的,承運人仍應當賠償。

看到這裡,加上你所說的情況,最後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該是承運人,也就是物流公司。相信你也知道該收集什麼證據了吧

18樓:愛

你這個案了因為大家很少接觸物流方面造成的糾紛,所以感覺無從下手,我覺得你的案子涉及買賣合同、物流合同兩個方面的合同,同時也涉及到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首先,從你的描述我推定一下你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約定貨物由你方負責運送至買方,所以物流運輸合同由你與物流公司簽訂,同時貨物在未交付之前其滅失風險由你方承擔。但你方有一有利因素,那就是買方在8月30日正常簽收,只是不方便驗收沒有驗收。而糾紛正出現在驗收環節。

其次,如果我沒有記錯民法中關於驗收的期限是有規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沒有約定驗收期的,應當及時驗收,但並未有明確期限規定.不過有個最長的二年期,當然了,並不等於都會認定一定要超過二年才會認定合格.

下面是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由此看來,如果你們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驗收期限,那麼買方是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你方,你方要對履行過程中存在的瑕疵承擔違約責任。

再者,雖然你方對買方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你方的違約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物流公司的違約造成的,所以你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起訴物流公司,讓物流公司對你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就是你所說的證據的準備,本案看來,你方在買賣合同糾紛中需要準備的就是兩個法律關係的合同(即: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委託單)及驗收單。有了這些證據,基本的法律事實可以得到證明,至於你怎麼違約的就不需要自己去證明了吧。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合併審理,對方證明你違約的證據你再結合委託單就是你證明物流公司違約的證據。換一句話說,你現有的證據並不多,也不過多地需要什麼證據。其它什麼主體身份檔案證據這應該作為法律人的常識就不說了。

物流公司發錯貨物後不提供貨物現在何處,也就是你所說的不提供客戶資訊,這可以理解。因為物流行業現在最忌諱的就是同行搶生意,他把客戶聯絡表給你了,他公司將來客戶**將受到威脅,不提供給你是正常的。但是他應當提供給你貨物現在何處,那一位客戶的相關資訊,或者由物流公司主動將貨物追回。

希望能幫助你。

求懂法律的朋友進來幫我一下謝謝,懂法律的朋友進來幫忙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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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進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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