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出資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性質

2022-06-30 17:15:14 字數 4308 閱讀 9096

1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1全部1,屬於財政局下面的事業單位。

2,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的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措施,建立風險防範機制;

二、宣傳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擴大政策的認知程度;

三、制定完成年度擔保貸款目標任務的工作計劃和措施;

四、擬定擔保中心章程和內部督促具體規章制度;

五、負責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受理、評審、審批工作,依法開展擔保業務;

六、對擔保貸款進行跟蹤問效服務和加強風險管理,辦理展期手續,組織實施代償、追償、扣款業務;

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微利專案**財政貼息政策,做好貼息資金的申請、稽核、撥付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04 06:50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04 06:52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04 06:53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醛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規,公司註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些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 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我國 公司法 規定股東人數必須...

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分段注資首付一般是20 現在註冊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 2人或2人以上 註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 參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節第26條 1人 註冊資金最低為10萬 參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節第59條 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根據我們的經驗整個註冊流程您需準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傳送 快遞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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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人格 具有獨立的財產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包括應該有50人以下的股東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