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的文章可不可以作為法律的證據來申請專利?

2023-03-25 10:00:05 字數 3593 閱讀 2107

1樓:匿名使用者

1. 你可以申請,但是授權的前景堪憂,即使授權,日後涉及到糾紛,很可能會被無效掉。

法律依據: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因為你在**或報刊上發表了理論或原理,據我理解這應該是你發明的實質,而且你並非發表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所以已屬公開,喪失新穎性。

3. 你沒有專利權,所以不能起訴。

4. 你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舉發與你發明相同的專利無效,前提是你公開的日期在專利權人申請日之前,但於你在經濟上並沒有任何意義。

2樓:匿名使用者

blog的文章或許可以證明你是該技術的最初設計人。

但不能成為你申請專利的證據,相反會是該技術失去新穎新不得申請專利的證據。

專利法規定,技術一經公開就失去新穎新,不得再申請專利(除去24條所描述的情況)。

如果你現在已經在blog上公開了,那麼嚴格來講就不得申請專利了,不過相對的,他人也不能申請該技術,該技術屬於公知技術人人得而用之。

3樓:網友

你的這個屬於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比較麻煩,因為電子證據很容易修改,提交電子證據的時候你必須證明你的電子證據是原始資料而且沒有被修改過,還要證明這份電子證據的途徑是被禁止的,或者是專有的,任何第三方不可以通過某種方式來你的這份電子證據。 比如你可以讓釋出部落格的那個**給你提供一份證明 證明你的這一篇文章是某個時間提交的 原始的資料是什麼。

最好諮詢智慧財產權方面比較專業的律所。

或者你也可以釋出到權威的期刊上。

技術性的東西用著作權來保護的話不太好,保護的力度不夠。而且侵權之後賠償很少。

最好申請專利。確實不想申請就釋出到學術期刊上。如果還不行就登記吧。

手稿很重要,要注意保留。你的著作權是從稿件完成之日算起的,如果以部落格上的釋出日期為準那你的保護起始日期就推後了。這對你不利。

4樓:匿名使用者

靠不住!既然不想讓別人拿你東西那就不要拿出來,自己掖著!

公理公式可不可以申請專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公理公式屬於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創造,不能申請專利。

但是利用公理公式揭示的科學原理,對產品結構做出發明創造或者改進就可以獲得保護,或者利用公理公式對現有的方法步驟做出優化改進也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6樓:四川派騰知產

單獨以公式申請專利是不可以的,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中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7樓:

不可以,因為不構成技術方案。

造型奇特可不可以申請專利

8樓:

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包括三種,分別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即「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如果您給戒指設計的外觀造型是一種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就可以考慮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關於戒指外觀申請專利的很多,您可以直接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

cn),點選網頁右側「專利檢索」中的高階檢索,進入專利檢索頁面後,在專利型別處勾選「外觀設計專利」,並在「名稱」一欄中鍵入供查詢用的關鍵字「戒指」,再點選頁面下方的「檢索」按鈕,就可以找到許多已提出申請並已授權公告的關於戒指方面的若干外觀設計專利。

圓心的新方法,不知道可以不可以申請專利

9樓:巾幗詩詞抒情

「圓心方法」大概指啥?如果是一項技術方案中,比如,通過如何確定所謂的「圓心」為基點再做怎樣處理,則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如果只是一種科學發現,那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10樓:豬頭剋星

專利申請指的是一個產品製造發明,你的屬於科學發現,不能申請專利。

發郵件算不算書面通知,可不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11樓:下雪了牽手回家

算書面通知。但是在質證的時候對方往往不認可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12樓: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法對證據的分類和範圍基本一致,如《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這裡的電子郵件即便沒有被歸為書證,也是電子資料。所以說,可以歸為證據。

但是是否計入書面通知,由於目前電子簽名等技術尚未完全普及,即能否證明對方收到郵件並獲知內容,需要其他證據的佐證。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13樓:濟南程律師

可以作出證據使用。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實已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無需舉證證明了,但是,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的除外,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4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從該規定看,判決書認定的的事實不需要再舉證證明,未經確認的不能做證據使用,即使已經確認的事實,如果有足以推翻判決書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該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將被推翻。

15樓:天津市劉律師

可以,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呀,而且是非常的可以!!

這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裡就有明確的規定了!!

而且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可以說是個非常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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