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下井工人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8小時不違法嗎?

2023-04-12 22:05:07 字數 1566 閱讀 6427

1樓:大蓋出不來

工廠讓員工工作18小時是違法行為。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一條)

超過每天8小時的超時工資報酬有計算方法的規定,就是: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第四十四條)

實際上煤礦井下作業的工資相當高,一個因素就是靠時間掙錢,又是自願的,只能算「加班」性質,不能說是強迫的。象神華集團(鄂爾多斯)有這樣的井下工,阜新礦院(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本科畢業,每月工資蓋過教授,追平省長,願打願挨毫無抱怨,拿高薪樂顛顛的,巴不得多下幾天井呢。

他們能保證安全生產,家裡無異議,外人是說不清的。所以,得看具體情況。

3樓:不負當下不畏將來

若非搶險等特殊情況下,這樣確實涉嫌違法!

關鍵是要能夠取證!比如強行安排體力勞動者長時間從事生產活動的!

煤礦井下工人工作時間怎麼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超過工作時間,應一視同仁,工作時間都是8小時,超過時間都屬於加班。並且還屬於危險工種,應該有特殊津貼。但有些實際情況都這樣。

5樓:小海愛科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工時消耗分類、代號和標準時間構成》(gb/t14163-93)的相關規定,標準時間是由完成生產工作的作業時間,作業寬放時間,個人需要與休息寬放時間以及準備與結束時間等部分組成。工人從下井口到作業面的時間及從作業面到上井口的時間應視同為完成生產所必須的間接性工時消耗,即作業寬放時間,全都工作時間應包括從下井口開始到出井口為止的在途時間。關於計算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問題,可在此基礎上接《勞動法》約有關規定執行。

6樓:來自向王廟堂堂正正的蜜柚

我們金佳礦有這麼一條,井下工人不得低於12小時井下工作,採煤工,休息的時間不夠,怎麼算?問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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