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個法律問題,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2023-05-22 20:35:08 字數 5590 閱讀 4494

1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樓上,此話題關鍵就是圍繞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這是個辯論題?這個辯論題好像出的確實不咋地。怎麼可以吧張三張四一起說呢。他們的行為就是分開的。只能分開說啊。不讓分開不是故意為難人麼。

所以我只是說自己的觀點。

張三在遭遇到王一故意殺害的情況下,正當防衛,將王一弄死。不管是不是重傷,因為王一有殺人的故意,砍了一刀後繼續追殺,那麼即使張三將王一一轉頭拍死都不犯罪。

樓主這個地方你敘述的有點亂。張四無緣無故被打後,十分火冒,他奮力奪下王二手裡的木棍。

王二見木棍被奪,又被張三打倒在地,其主動向張四認錯。

是怎麼回事?張四奪的木棍,然後怎麼冒出張三來了?張三張四一起打他?還是樓主寫錯了。

如果沒張三的事情,那張四應該是屬於防衛過當。如果有張三的事情,還要看張三當時到底動手沒,後來阻止沒。樓主要寫清楚才行啊。

當然辯論的主題就是討論一個問題:"防衛的行為有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如果非要辯論只能就是說這個限度的話題了。

樓主敘述清楚了再討論吧。

2樓:匿名使用者

三是在一主動傷害下被迫逃跑不成生命受到威脅時自然反抗造成一的受傷,正當防衛,不是犯罪。

四也是在被人先攻擊的情況下反抗,但後期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說防衛過當有點勉強,如果算故意傷害那就犯罪了。你要是能用三寸不爛之舌說明四是因為二的攻擊才防衛過當的,你就贏了。

3樓:陳律師

如果要辯論,那焦點就在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但這個辯題出的不好,以張四的行為,無論從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都應當認定構成犯罪。而張三的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說實話,如果要認為張四不夠成犯罪,只是強詞奪理,這對研究法律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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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血刃傷心

朋友你好:

這個案例說的是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

1、訴訟時效的含義,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訴訟時效的效力和意義: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3、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4、結合小甲的說法:小甲說從借錢到現在已經2年了,根據法律的規定已經過了時效。這個指的就是此案例中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

小乙仍然有到法院起訴小甲要求其還錢的權力,法院必須受理。但是如果小甲在訴訟中主張了訴訟時效,那麼法院會支援小甲的說法,因為過了訴訟時效,而不強制小甲還錢。

希望滿意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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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原網通不是不存在了,而是合併進新聯通,是新聯通的組成部分。

第二,合併成立的新聯通承擔原網通和聯通所有的債權債務,也就是說,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以新聯通的名義享有原聯通和網通一切權利,承擔兩家的全部義務。所以,新聯通當然的可以以新聯通的名義,繼續履行該學校和原網通簽訂的寬頻協議。

由此可見,該學校的賠償要求是完全不合法,不會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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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1、不是高利貸。

2、成年子女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其父母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是高利貸,其利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以內受法律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屬於高利貸,私人借貸的利率不得高於當時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8樓:八三老人

如其已成年原則上債務應由自己負責,單位分家時存在共同的財產應有還款的義務。其利息最高可是銀行的四倍,多出部分不予支援。

9樓:一個人看東西

屬於高利貸了。。。超過百分之5,利息頂多算銀行利息4倍。

有個法律問題想問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古字畫為動產。物權法的頒佈極大完善了我國物權變動的相關制度。

動產所有權原則在交付時轉移。

a和b簽訂合同後交付字畫前b尚未取得該字畫的所有權,這時所有權仍歸a,a是權利人。

c偷走字畫為無權佔有,a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或要求損害賠償。

而根據債的相對性,b只能請求a交付字畫而不能對c主張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c應當返還偷來的字畫,b也只能找a。

11樓:泠映爍山新

所有權給a,但是由b負責找回。

一個法律問題求解答

12樓:丁俊濤律師

你好,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警察的干預鬥毆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而非行政行為;因為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張某作為個人是不能成為行政主體的;

分局領導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 雖然張某是在下班時間,但是作為警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義務,因此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也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2) 雖然發生地點是飯館內,但警察執行公務不受地點限制,因此張某有權在該地點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安全。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律相關的問題,個人建議你找律伴這,問下律師,這樣準確,也會比較具體。

14樓:匿名使用者

1、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人民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穩定,發現危害社會的行為,有權制止,其職權代表行政機關,其後果應由行政機關承擔。張某干預鬥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

張某作為一名人民警察,賦有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因此其行為為依職權行為,即公務行為。

2、鐵路分局的理由不能成立,它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張某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請教法律問題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你可以要求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如果公安部門不予立案,可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書面通知或決定。然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按你的描述,對方一個行為同時損害了兩個法益:身體和住宅。這在法律上稱為競合,按最重的罪論。個人認為應當按故意傷害罪起訴或者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如果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是否要負刑事責任,由法院裁判。

16樓:張建洲律師

鑑定為輕傷的,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接受調解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應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侵入是為了實施故意傷害,在法律上,侵入行為被故意傷害吸收,不再單獨追究非常侵入的責任。如無進展,聘請律師辦量。

17樓:

鄰居兄弟倆和那10餘人一個都找不到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如果不行,你應年年去立案,因為找不到人,年年又被駁回,既然是鄰居,總有回來之時。總有一天可以和他算總帳 。

1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點,輕傷確實屬於治安案件,不屬於刑事案件。對於這一類案件,派出所不會排出專人進行跟進。這樣說,派出所以什麼形式跟進比較合適喃?

他又不是通緝犯,所以派出所不會排除專人尋找,只有等你們發現他們回家了,然後通知派出所。注意刑事案件不歸派出所所管,應該是刑大管理。

第二點,鑑於你說述情況,應該屬於三人都是輕傷,看派出所怎麼定性了。定性時可以考慮情節嚴重,從重處罰。

第三點,如果定性依舊為治安案件,那麼你無法通過刑事自訴,而是通過民事訴訟。

第四點,法院宣判時,可以請法官以情形嚴重從重處罰。

第五點,治安案件不會有判刑的情況,最多是拘留15日加延長。

具體情況請資訊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19樓:

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屬於我國刑法上的自訴案件,在本案中,可能的情形是,犯罪結果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即第二類自訴案件,或者派出所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由公訴轉為自訴。自訴案件,對方不到案不是無法處理的,查清案件情況可以缺席判決。但執行程式中,也會遇到障礙,因為你無法尋求到有力的公力救濟手段來保障執行。

重新鑑定後的結果,是否能被公安機關採納是一個問題。因為公安機關之前已經有了鑑定結果,你個人的鑑定結果書證據效力低於公安機關出據的鑑定結果。

接不接受與對方是否負刑事責任無關,如果犯罪情節輕微 犯罪結果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的話,對方所負的不是刑事責任,而可能是行政違法責任或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個人觀點是:訴故意傷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至法院(刑事自訴);或者催促公安機關處理案件,估計會以調解結案;或者以侵犯人身權為由訴民事責任,將會遭遇執行難的問題。

2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為已經被鑑定為輕傷,檢察機關必須介入,作為公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你還可以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人沒有到庭,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或者是做出缺席判決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先要確定的是他們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根據目前你所描述的情形,對方顯然已經涉嫌犯罪了。本案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徵並不明顯,但故意傷害罪卻是很明顯的。

你可以以這個罪名提起刑事自訴,然後再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至於他是否到庭你不用管,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甚至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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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樓:西林二元

1、二審是全面審,即全案審查合法性與合理性,即樓主所說的民訴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

2、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判不服的,不可上訴,只可通過申訴啟動再審程式;

3、原審違反法定程式的,要在有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前提下,才會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裁定;

4、再審中可直接改判的情形是:「原判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或「雖事實認定不清,但程式合法,經依法查證後查明的」;

5、即便已過上訴期限,原審法院認為裁決有錯誤的,仍可以依職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式,撤銷一審原判,作出新判決。

23樓:混亂的憂傷

正如你所說,此部分判決已經過上訴期,已成為生效判決,但二審法院如發現原判確有錯誤時,仍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式對已生效的判決進行改判,此時二審法院不是與被告勾結,也不是受理超期上訴,而是受理被告的申訴,所以二審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審實行全面審查,對一審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均進行審查,而且不侷限於上訴部分,而是全案審查。

再者你認為判決生效,被告喪失勝訴權,這根本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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