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要足額髮放的法律規定或者實際案例

2025-05-13 03:55:54 字數 5572 閱讀 2505

1樓:貴陽傑上海主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仿激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仔枝。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備戚襪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樓:網友

1、這種單位是無賴單位,可以告他。

2、勞動合同法有明文條款規定:不得拖欠、剋扣工資。

3、至於社會保險,你查一下你所在地的,關於社會保險交納的規定,計算一下你個人工資額度下上繳的費用,分清單位和你個人分別就豐繳的比例數額,好象到不了200;

4、工資低於2000的,不用上繳個人工資所得稅。超過的,按超出部分計算工資稅。

目前,一般單位沒有上繳的。因為國家關於個人工資所得稅制定的本就不合理,比較糊塗陪鋒。個人工資的利潤是多少,即扣除個人生活成本後進哪拆行計算的利潤是多少,無法計算,每個人的生活成本都很高,僅買房都買不起,哪會有什麼利潤?

5、與單位談一下,如果不行,就申請仲裁。

補充:社保這一塊的要求,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裡,沒有明文規定要上交多少,只有在社會保障條例中並結合當地的相關規定去查詢,但是,無論是什麼地方,社會保險費分為兩塊,即企業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佔10%左右,各地規定不同,但不會超過10%左右,因此,你只負責上交社保中的一部分,你的明白?就是扣你200扣多了。

工資所得稅,目前國家規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起稅標準在1600元/月,你才1500,交什麼稅呢?你明白了嗎?

至於年終如果要發獎金類的話,不能算在工資內,可根據獎金額上繳獎金稅等,但是現在一般的單位,沒有交工資或是獎金稅的,是這種單位在欺騙你這種剛李亂棗參加工作這一類的員工不懂,你的明白?

因此,在勞動爭議這一塊的案例,沒有關於上交保險及稅金的案例,因為企業知道他們是否在這一塊違法,肯定會輸的,所以,你直接說明白就行了,他們不會明知故犯的。

單位這麼做,屬於欺詐行為,變相的剋扣你的工資的行為,到了勞動仲裁機關,你就以剋扣工資為由告他們,就可以勝訴,如果不想告,想接著做,你和他們說明,不應該剋扣你的工資,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交稅的情況說清楚就可以,那都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

3樓:泠映爍山新

這樣不合理 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為。

真實案件,有關法律

4樓:深圳鄭海洲

這不是法院直接處理的事,必須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獲取相關證據,在取得完整證據鏈以後移送檢查機關提起公訴,然後才能進入法院的審理、定罪、量刑與判決程式。

你說的逮捕兩名嫌疑犯必須是確定有罪才能逮捕,如果只是有犯罪嫌疑檢查機關是不會批准逮捕的,有犯罪嫌疑,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所取得的證據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指每個環節都必須有相關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證明案件確係嫌疑人所為,只能部分證明,就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作進一步調查取證,在證據完整後方能向檢查機關提請逮捕,由檢查機關發出逮捕證後方可執行逮捕。逮捕完成後將嫌疑人和相關證據一併移送檢查機關,由檢查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才能進入審判程式。

無論在哪個國家,證據不充分都會無罪釋放。證據不完整,可能造成錯捕錯判,傷害無辜,只要是法制國家,都會追究執法者的執法過錯。

你說的兩名嫌疑人自我否認互指對方,這不影響案件定性與判決,即便兩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然要獲取充分證據,因為嫌疑人的供述只能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起到提示作用,有利於查詢相關線索,是不能成為法庭上的有效證據的。

5樓:去我家後面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誰是**就確定其中乙個就是**這個問題你自己問問是那個老師教的。作為一名合格的警察和檢察院幹警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的話,不會逮捕任何人。也就沒有怎麼判處或無罪釋放一說。

每個國家都是一樣的。

6樓:網友

理論上在中國合理司法的情況下,兩人不會走進法庭,因為公訴方檢察院無法確定起訴人。在絕大部分國家理論上都會無罪釋放。當然,實際上是另一回事。

7樓:網友

「~且確定其中乙個就是**」,這個定論的依據?、

8樓:乾淨的沉默

通過刑偵獲取相關證據。

法律有沒明確規定每月發放工資的時間是幾號?

9樓:網友

《勞動法》第1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必須在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容約定的每月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的最長支付週期為乙個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過當月規定的日期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10樓:網友

法律對此沒有規bai定,還算不上拖du欠,由它zhi去吧。想想那些常被拖欠工dao資的農民工就心裡回平衡了。答。

據我所知,保險公司的工資也是到下個月二十多號發,還有,保險公司仍然在明著收押金,這絕對是違法的,但人家就這麼辦,你有什麼辦法?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抄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每月發放工資的時間的,具體的工資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具體的約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2樓:網友

好象沒有類似的規定。

就算有規定也是發工資的人說了算。

13樓:

當然沒有,法律還管的了這個。

法律實際案例在**找

14樓:匿名使用者

書店有各種門類的案例系列叢書,可以買整套的,也可以買一本。

15樓:牢鈾負宗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有很多。

16樓:王

有法律問題可以直接聯絡我。

法律知識:案例分析 請幫忙解答 高分報酬

17樓:正氣長春

一、李x打**叫劉x出來吃飯,並沒有預見和史x打架,劉x的死亡和李x沒有直接關係,李x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三人歸案可以起訴,另一人抓獲後另行起訴結案。

三、劉x家屬大概可獲得20萬元左右的賠償。

18樓:國際刑警總部

李某無侵權行為,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人歸案後,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可先對3人起訴審判。

如果史某約人來傷害劉某,應屬主犯。如果只是告訴朋友口角一事,則不算主犯。

死亡賠償金是大頭,人均年收入20倍。

19樓:冰城小

1-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2-目前無法結案,史某屬於主犯3-大約賠償11項,最大一項死亡賠償金大約60萬。

20樓:劉昭彥

1、就你說的情況看,李某一般沒有賠償責任,因為李某不是致害人。

但若劉某被捅傷後,李某沒有及時救治(如報警 打急救**),若打了急救** 或者採取了其他常人力所能及的救治措施,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勞動法中關於加班費的發放時間是否有規定

21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2樓:迷路cock麼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23樓:網友

當然是當月發放,要是企業自由發放那還了得??

求環境法學現實案例

24樓:好幾個基本面

紫金山尾礦洩露 江蘇鹽城水汙染 小產權房。

請問法律有沒有在員工自動離職後對員工工資是否給予發放的規定??怎麼規定的?

25樓:

自動離職後對員工可以不發工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請示》(渝勞仲發〔1993〕2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二、職工與企業因辭職問題發生爭議,只要不出現職工違紀引發的糾紛,應按辭職爭議處理。

三、《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乙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1994年2月8日。

26樓:網友

解除勞動關係前三個月要通知用人單位,擅自離崗用人單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但不會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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