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還是業主
1樓:鄭萌
一、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還是業主。
1、土地使用權為開發商原始取得,業主為繼受取得。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在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二、開發商違約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確定購房合同違約金。但這並不是說,購房合同當事人可以過分高的約定房產合同違約金。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因此,當事人在確定購房合同違約金時,違約金數額一般不應過高。如果購房合同違約金超過了違約行為所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那麼在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下,法院會減少購房合同違約金數額。
土地使用權到底歸業主還是開發商啊?
2樓:姜超
土地使用權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歸開發商,業主從開發商處繼受取得後歸業主。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可以知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手猛喚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畢凱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開發商有權賣土地嗎
3樓:劉順祺
法律分析:可以,但轉讓有要求,開發公司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地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開發商有哪些土地使用權益
4樓:學長普法
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時可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對這部分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並有權利用該土地以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為目的而利用土地,但是這些權利應該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物權法如下條款: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御銷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鎮含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還是業主
5樓:李亞輝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為開發商原始取得,業主為繼受取得。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在業主辦理房弊兆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依據餘仔:《城租毀租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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