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據,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2021-03-19 18:18:52 字數 5103 閱讀 8526

1樓:小石頭pk小雨花

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刑事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也是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訴訟證據具有以下特徵:

(1) 客觀性。客觀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者是人對於客觀事實的反映。它是證據最基本的特徵,是首要的因素。

(2) 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有關聯並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3)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並依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收集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程式查證屬實。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身上的傷是不是證據?

證據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3樓:教學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 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

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徵,具體表現為: 1.客觀性。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

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

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的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

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文書,也可能是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依辦案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那些虛幻或虛假的情況,一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到其實施犯罪的過程及犯罪現場,總是要與外界的事物發生聯絡,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一定的人證和物證。

由於任何客觀事物都是互相聯絡的,犯罪人既然實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會在客觀上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品,或者為周圍的人耳聞目睹,在頭腦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據此便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 2.關聯性。

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過程形成的,所以,證據和案情之間應當具有某種客觀的聯絡。

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聯絡,有的是間接聯絡;有的是因果聯絡,有的是非因果聯絡;有的是必然聯絡,有的是偶然聯絡;有的是肯定性的聯絡,有的是否定性的聯絡;有的是時間上的聯絡,有的是空間上的聯絡;等等。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

只要與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種情節存在客觀聯絡,對查明案情有意義,就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就是指證據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絡的程度,以及對確定案件事實的作用。 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

那些具有假想聯絡、主觀聯絡的事實,不但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反而會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案人員對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除了要對證據的客觀性進行認定外,還必須查清證據是否確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徵表明:

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了相應規定。

同時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過照相、錄影、製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並經核對無誤後,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鑑定結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鑑定人簽名蓋章;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根據需要分別採用書面筆錄、繪圖、照相、錄影等形式,書面筆錄要由勘驗人員、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等。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式出示和查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訴訟證據具有哪些特徵

4樓:戚廣利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徵:

(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 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3) 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有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訴訟證據有3個基本特徵;

(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 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3) 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6樓:月似當時

1、客觀性。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

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

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

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

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分類與證據的種類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是通過分析某類證據的共同特徵,提示某類證據的運用規則,指導訴訟實踐中工卜確認識和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實事求是地查證和認定案情,這也正是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的重要意義。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材料的**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二、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把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三、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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