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有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021-03-19 18:19:56 字數 5045 閱讀 7419

1樓:six4氈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嘗權。

從而排除了「入庫規則」的採用。

這樣做有三大理由:

其一,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歸於債務人,但此時債務人對此財產的處分權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絕受領方式妨礙債權的實現;

其二,債權人可依行使代位訴訟請求權的先後受償。而不能依照幾個債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或"共同平等受償",這與民法中債權制度的內在精神是協調一致的;

其三"誰主張代位權誰受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它有利於債權的儘早實現,加速民事流轉,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即它使債權人能積極主動地保障,維護自身債權的實現,提高對債權的保護力度;反之按"入庫規則",所有債權人平等受償,會出現債權人都不會主動積極行使代位權,而是坐享其成,這會嚴重損傷拿起**,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積極性,不利於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場經濟秩序。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有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樓:緋劍恆

這要看代位行使的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本身的性質。優先受償權是法定的權利,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不屬於可優先受償債權的,則不能優先受償。行使代位權本身不產生使債權優先受償的效力。

可能說得比較拗口,舉個幾個例子:a對b擁有優先受償債權,b對c擁有一般債權,a代位行使b對c的債權,但a對c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反之,a對b擁有一般債權,b對c擁有優先受償債權,a代位行使b對c的債權,a對c享有優先受償權

3樓:司考我知道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怎麼理解?

4樓:黎約榮耀

這是指,誰

提起代位權訴訟,誰就優先受償;

舉例:對同一債務人有a、b、c三位債權人,那麼這三個債權人可以分別提起自己的「代位權訴訟」;

但是「次債務人」只有1個,其欠債務人的錢也有限,因此是看三個債權人中,誰提起了「代位權訴訟」,誰就可以先優先受償,即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假設a對次債務人提起了代位權訴訟,則此時a就可以就該筆財產來優先受償,即優先於bc。

代位權人有無優先受償權?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上實質是堅持了入庫規則的,代位權人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但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為了法院執法的方便,而簡化了程式變為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代位權人無法律上優先受償權,事實上是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並未將「入庫規則」納入,代位權人就其合法行使代位權從此債權人處取得債款,可以優先受償,直接消滅兩個債的關係的一部或全部

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不知道,但實務上有!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8樓:墨陌沫默漠末

1、概念: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東道國**對其境內的外國私人投資須予以保證。如果外國投資者在某國的投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損失,由投資國**(一般通過海外投資保證公司或保險公司) 予以補償,而投資國**取得代替投資者向東道國**提出索賠的要求。

2、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

第一,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

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

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儲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

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

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如a向b購買一古董,還未交付時即將該古董轉賣於c,如果a怠於請求b交付,則c的債權也不能實現,因此不論a的資力狀況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請求交付該古董。

在特定物的買賣中,債務人的資力狀況與債權的實現並無直接關係,債權人無須待債務人資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權。

9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10樓:狄更斯是漫畫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力

4債務人已陷於遲延

5債權人的債權有保全的必要

債權人代位權優先受償是否可以,有哪些相關法

11樓:未來法律

您好,代位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產物。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邏輯,債法應受相對性規則的制約。由此,決定債的效力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中產生,即只有特定債權人才享有其權利和受領權。

但債法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對相對性作了相應修正,使債權具有對外的效力,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擴張權的爭議頗多,但通說認為其應是一種特別的形成權。說其是形成權,是因為債權人可以自己單方意志變動一定的法律關係;說其特別,是因為債權人在傳統民法上代位權行使不是直接取得行為的後果,而是為債務人管理其財產。

傳統理論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債務,其行使的代位權所得的利益應加入債務人總財產之內,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財產,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和抵消自己的債務。這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入庫規則」。

債務人的權利經債權人行使後,其權利的處分權是否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學說上有兩種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認為代位權的行使,並非強制執行,其效果利益仍歸於債務人。

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的權利處分權,不應因此受到限制。如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損於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可定說認為,代位權行使後,債務人如仍得自由處分權利,代位權制度如同虛設。債務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有權處分其權利,保證各債權人分享權利,債權人對此不得干涉。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其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第三人履行債務時也必須向債務人本人為之。如債務人不願受領時,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並只能將代為受領的標的物作為一般債權的共同擔保,債權人不得以該受領物全部抵充清償自己的債權或優先受償,而必須為其他債權人共同享有平等受償的權利。肯定說合理性在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目的,就是維護債務人全部的財產和財產利益,為債權擔保,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利益仍可拋棄免除或轉讓,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也失去了意義。

但是,我國《合同法》將代位權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於債權人,將代位權行使變傳統的「入庫規則」為債權人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財產,這一點上引起許多學者關於「是否代位權債權人具有的是一種民事優先權」的爭議。從我國的司法理論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它不具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特徵,從而有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如代位權具有優先性,必然將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我國《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規定是在堅持了「入庫規則」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的法律制度。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直接履行債務,使行使代位權的主動代位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法律結果,其他不主動行使自己權利的債務人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不主動審查他們的權利,這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可視為放棄行使代位權的權利。

什麼叫債權人,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 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

什麼優先債權人,什麼是普通債權人

優先債權的擁有人即為優先債權人。優先債權是指可以先於一般債券得到清償的債權。民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商法中因共同債權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均屬於優先債權。在破產法中能先於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均屬於優先債權,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受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用 破產企業支付給...

下列選項中,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

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選d債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