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中,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

2021-05-18 23:25:20 字數 3512 閱讀 2927

1樓:

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樓:武雪婷

選d債權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

債權人不能對哪些債權行使代位權?

3樓:高度強

得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登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4樓:8度深藍

債務不存在,債權被撤消或非法,如賭債、買賣婚姻之債等,債權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權。

5樓:英哥豔舞

債權人對涉及到債務人人身關係的到期債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合同法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代位權copy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於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代位權並非自合同的關係發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換言之就是並非每個具體的債上都存在代位權。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7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0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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