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和法理學的定義是什麼,法律在法理學上的定義是什麼?

2021-05-19 02:48:10 字數 4826 閱讀 7562

1樓:戚廣利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律在法理學上的定義是什麼?

2樓:霸道的浴霸

我學的法理學是張文顯主編的,其對法的定義如下:

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的概念的闡釋,吸收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可以把法定義為: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馬克思主義法學所說的法是指國家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而把非國家主體創造或發展的規範體系排除在法的範圍之外。

附:一、中國歷史上法的用詞

據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字書《說文解字》的考證,漢語中"法"的古體是"?"。"?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這一解釋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第二,"平之如水,從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表明法有"明斷曲直"之意。

據說?是一種神獸,其"性知有罪……,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

在古代文獻中,"法"除與刑通用外,也往往與"律"通用。中國古代"法"與"律"二字都有常規、均布、劃一的意思。"法"與"律"複合,作為"法律"獨立合成詞,在古代文獻中偶爾出現過,但主要是近現代的用法。

清末以來,"法"與"法律"是並用的。

在現代漢語中,"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為了加以區別起見,學者們有時把廣義的法律稱為法。

二、西方歷史上法的用詞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語義的詞更為複雜。除英語中的law同漢語中的"法律"對應外,在歐洲大陸各主要民族語言中,廣義的法律(法)與狹義的法律分別用兩個不同的詞來表達,如拉丁文的 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jus,droit,recht等詞語不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權利、公平、正義等內涵。

西方學者為了區別起見,不得不在這些詞語的前邊加上"客觀的"或"主觀的"的定語,於是有"客觀法"和"主觀法"的稱謂。

所謂"客觀法"指抽象的、不依個人的主觀意志和行為而客觀存在的法規範;所謂"主觀法"則指屬於主體的並需通過主體的活動而實現的合法權利。有的學者用"法是客觀的權利,權利是主觀的法"來解釋客觀法與主觀法。還有的學者把"法"和"法律"二元化,使之成為對立的範疇。

在他們看來,法指的是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則指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佈的具體行為規則。法律是法的真實或虛假的表現形式。這種二元結構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

它是"自然法"(理想法、正義法、應然法)與"實在法"(現實法、國家法、實然法)對立觀念的法哲學概括。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什麼是法學?什麼是法理學?

3樓:兎を追う者

樓主提出這個問題,肯定學習過法學方面的知識,不過由於我的段數不夠,故只給與個人的理解,此回覆沒有參考相關資料,當然會有一定的紕漏;

若是要更加準確地理解這些法學名詞的範疇,請你參考一下相關的法理學 憲法學的一些基礎教材,或是請教一下法學基礎學科研究的教師們。

這四個法學名詞按照範疇來排序的話應該是:【法——法學——法理學——法律】;它們間的關係同理解【科學——社會科學——社會學——法學 】的分類是一樣的。

簡單來說,法是一種抽象的概念,法學和法理學是一門科學,而法律則具體指具體的法律條文。

【法】——簡而言之,就是實現國家意志、階級統治的一種工具。

【法學】——是指研究「法」的一門科學。對如何運用法對國家進行統治,對社會進行規範進行的研究所形成的一門科學即法學。法學又有很多研究領域,如法學可分為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

理論法學是對法學的基本理論進行研究,這些研究為立法者科學具體立法具有指導作用,對「法律」的制定具有前瞻意義。

實踐法學是對執法機關、裁判機關在實踐操作運用現行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研究,提出並發現問題,為法律法規制定後的運用、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意見。

按學科分類,法學又可分為法理學(一般法律應共同遵循的準則)、憲法學(規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許可權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三大實體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三大訴訟法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法學)等

【法理學】——「法學」研究中的一門科學。對國家制定「法律」進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規範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說國家在制定出臺具體的法律規範時,應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同公民認知、社會現狀息息相關,當今社會主要體現法治和民主的精神。

【法律】——在對「法學」進行研究的基礎上,遵循基本的「法理學」原則精神,由現行的國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等有許可權部門制定出臺,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

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憲法,三大實體法,三大訴訟法等),人大授一部分權給各級**制定行政法律規範;

普通公民應遵紀守法,執法機關(工商、稅務、公安等)對**法律法規予以執行,執行時受到人大的基本法律的制約,執行時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若公民之間,公民與執法機關之間產生矛盾,可以訴諸法院,法院要遵照三大訴訟法的基本訴訟程式,適用三大實體法的法律條文予以裁判。

4樓:任校霖律師

法:古寫作「灋」(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

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法學: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法理學: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5樓:匿名使用者

1.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法是權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會實效(social efficacy)。

而在法實證主義者中,區分法的概念有兩大類: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實證主義者的法的概念中不僅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定義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要素。

法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指法的內容受社會存在這個因素的制約,其最終也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確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在於: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係的反應;社會關係的核心是經濟關係,經濟關係的中心是生產關係;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生產力則是不斷髮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髮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

這就提供了一個將法律置於物質能動的社會發展過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觀的分析框架。按照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試講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包括生產關係、階級關係、親屬關係等在內的各種社會冠以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社會需要上升為國家的法律,並運用國家權威予以保護。所以,法的本質存在於國家意志、階級意志與社會存在、社會物質條件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之中。

2.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一般限於憲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3.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

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4.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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