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正式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於三方上籤訂的不一樣,算違約嗎

2021-04-10 20:02:08 字數 2860 閱讀 3954

1樓:安民先生

網友:你好!

1、據你所述簽訂三方協議已經註明第一年稅前收入是3500元月,那麼你試用期是三個月還是一年?三方協議沒有註明,另口頭約定是轉正正式工資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中註明。

2、三方協議月工資3500元,口頭約定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註明,簽訂正式合同時對方不算違約。如果你拒籤合同你違反三方協議,你應該承擔違約金。

3、如果對方承諾簽訂正式合同時工資4500元月(有證據或者錄音),但實際簽訂合同只有3500元月,對方違反協議,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

詳細情況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

希望我的答覆對你有幫助!

2樓:蓋普希金

算違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薪水,否則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由於公司長期未能發放約定的工資,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行為是屬於違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4樓:一吃辣椒就出汗

怎麼會兒三方協議的啊?合同就是勞動方與僱傭方籤的吧

幾個問題你要注意:

1 試用期是不能超1年的,所以用第一年合同來說是試用期是不對的

2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80%, 所以試用期應該是4500*0.8 = 3600 以上

3  合同中沒有說有試用期,就認為是沒有試用期,所以會把你的工資作為合同工資的

你可以要求對方在合同上註明,試用期的規定,正式工資和試用期工資分別是多少。口頭上的不算數的,你應該讓對方在合同上明確下來的。

還有,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工作,又怕違約的話,大不了入職後在試用期間提出辭職,對方不能向你要違約金或是扣工資之類的

以下是從網上找的勞動法的內容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合同上寫的工資是多少,在仲裁和訴訟中主要以實際發放的工資為準,因為勞動者的工資收入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一方,所以你可以根據實際發放的工資來提出仲裁。

勞動合同裡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嗎?

一定要寫明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法 第17條一款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 單項勞動合同 一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

試用期協議算不算正式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可約定試用期限。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對的,你可以去申請仲裁,具體的要看仲裁的結果。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

公司勞動合同上的章子應蓋在什麼地方

正常情況下,應該蓋在甲乙雙方落款的那個地方,一般是在最後面簽章的地方。有時,合同封面單位名稱處也會蓋章。勞動合同上單位應該蓋的是什麼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通常蓋公章或蓋合同章,勞動合同蓋公章和合同章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專用章,小公司沒有專門設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