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以分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和起訴分公司,分公司有註冊

2021-04-20 04:18:34 字數 854 閱讀 3118

1樓:匿名使用者

與bai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du,應該以總公司zhi

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dao

仲裁,回但可以將分公司列答為第三人。

職工與總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是總公司,勞動者與總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該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總公司)作為被申請人。

如果與總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實際在分公司上班的,實際上屬於由總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這並不會影響到職工和總公司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但因分公司可能與本案的處理有一定的利害關係,故職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也可以將分公司列為第三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2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中分公司可以作為被申請人的。

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案件,具體供職的分公司可以是總公司的代表。

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為起訴人和被起訴人,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被起訴人應是總公司,而不屬應該是分公司。如果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併發生勞動糾紛可以起訴分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0條第5項之規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參加訴訟,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沒有問題。

北京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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