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有哪些,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

2021-05-23 01:18:34 字數 1753 閱讀 1533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以下是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以下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

(一)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二)取證程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三)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四)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2樓:

一、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二、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

(一)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二)取證程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三)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四)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進化有哪些證據,生物進化的證據有哪些?

生物進化論的證據首先是化石。科學家通過對化石生物與後來的生物進行對比,找出其進化的證據。另一個證據是通過對不同動物相應器官的對比,如人的手和鳥類的翅膀,雖然表面不一樣,但結構和起源卻相同,來說明人和鳥類在遠古時代有共同的祖先。此外,還可以通過對不同生物的胚胎進行研究,找出它們在發育學上的共同祖先和依...

勞動仲裁這麼證據有用嗎,申請勞動仲裁我的這些證據行嗎?有用嗎?夠嗎?

1 此證據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2 有證人證言的,需要人證出庭,並當地接受仲裁員的詢問 3 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的質疑,對方需要舉證,比較可以做鑑定,不提供鑑定結果的,仲裁委不會認可 4 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5 12號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

離婚訴訟中撫養權的舉證證據有哪些

撫養權主要依據為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